如何判断以劳务分包是否合规?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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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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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判断以劳务分包是否合规,应当从是否具备工作资质、是否签订了合法的合同、是否履行了有关法律义务来进行认定,如果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履行了劳务分包的相关规定就是合规的。
如何判断以劳务分包是否合规?

一、如何判断以劳务分包是否合规?

判断以劳务分包是否合规,应当从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签订了合同,是否发行法律义务等方面进行认定。签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和应注意的地方有以下:

1、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即分包人要有相应的资质,法律规定了13种的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与个人或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2、要区分劳务合同与专业分包合同的区别。

3、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重要的是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其施工队的生产安全,即将劳务管理的内容加到合同中。

4、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制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同时发票的抬头人也要具名总承包人的名称,付款最好是从银行转账,票据存档,再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费中抵扣。

5、在履行合同中,对劳务分包人的施工队的农民工工资要直接发送到农民工手中,具体做法:劳务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工人的花名册,并附上身份证明。每月工资由总承包人直接发放,由工人签收后,由劳务分包人确认。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于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对于劳务分包的具体情况,是需要根据劳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来进行认定的,当事人之间在进行劳务分包之前,是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劳务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合法的认定,后期对分包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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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包庇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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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如何判断是转包还是分包
[律师回复]
一、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与分包是两个既有相似又有区别的概念。其中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应由自己完成的建设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区别则主要表现在:
1、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据见《合同法》第272条、《招标投标法》第48条、《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
二、如何判断是转包还是分包可参照下列判断标准进行:
1、核实原承包主体是否变更或者实际变更;
2、检查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如管理人员是否除分包人的管理人员之外,还有承包人或总承包人的管理人员;
3、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分包人的行为如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
4、检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由承包人或总承包人供应还是由分包人供应;
5、检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机械、设备、设施系为承包人或总承包人拥有还是由分包人所拥有。如果检查出:
1、承包主体已经变更或者实际变更;
2、现场管理人员仅有分包人的管理人员而无承包人或总承包人的管理人员;
3、承包人或总承包人未进行如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行为;
4、工程项目的原材料并非由承包人或总承包人供应;
5、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并非为承包人或总承包人所拥有等情形,则极有可能是转包而不是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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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后是否能二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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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供后会包含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首付款打了水漂;

二:契税、维修基金、城市配套费等其他费用同上打水漂;

三:的执行费用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也需要断供者承担;

四:个人信用将受重创,基本无可能再从银行获得任何贷款。

五:房子会被银行低价拍卖;

六:拍卖后如果尚不足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银行还有权向你追债(除非你以后不再有任何财产,否则银行可以要求强制执行);简单来说,就是首付没了,房子没了,如果拍卖价剩余贷款,银行退还除了还贷款的钱,如果拍卖价剩余贷款,继续还款,直到还清为止。如何界定是否断供:
1、
第一次没有归还贷款,银行会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提醒;
2、连续3次以上不交贷款的,银行客户经理就会直接致电催缴,借款人所申请的贷款将会被罚息;
3、若不交贷款达到6次以上,银行就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到时银行的律师将致电提醒不按时还款的后果,在此期间借贷人的抵押房产将会被冻结。随后,银行会与借款人协商之后的还款事宜,协商之后作为借款人如果还不能还款,银行将会通过法律程序对房产进行拍卖,同时担保人要连带追偿责任。如果断供怎么补救:
1、要求暂停还本金借款人可以与银行协商,要求暂时只还利息,不还本金。银行因为有房子作为抵押物,所以通常会接受借款人的提议,而且这样银行可以多赚点利息。对银行来说,只要借款人不恶性逃债,银行就没有损失。
2、要求延长还款期也可以与银行商量延长还款期限。例如原本房贷期限是20年期,已经还款8年,由于突然发生财务困难,一时间无法定期偿还固定本息。此时,可以主动找银行商量,依照自己每个月可以负担的房贷支出,将房贷期限再展延到30年期。
3、再向银行借钱为配合房贷客户的需求,许多银行已推出“理财型房贷”,方便房贷客户将已经偿还的房贷,再借出来使用。不过,借出来使用的金额,利率要比房贷利率高一点。如果借款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一时解决不了,“这种理财型房贷”不失为一个应急的好办法。当然,以上三种方法只适用于资金暂时出现困难,未来可以改善的房贷借款人。如果是彻底没有能力继续还贷款,那么只能放弃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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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隔断分包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对于卫生间隔断分包合同范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参与取费,交叉施工。在各省的定额中有说明、垂直运输机械、铝合金吊项、铝合金墙面墙裙等)分包给另一施工单位。主体承包施工单位要提供现志水,消防报警。建设单位必须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建安工程量全部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施工配合费是总包单位为配合分包单位所发生的现场管理费用。主体承包施工单位与各专业施工单位发生的水,需人才济济定专业施工单位将其安装、装饰等部分(电梯、铝合金隔断。建设单位如确实属于专业需要,承包主体的施工单位伯应以整个单位定额直接费(或定额人工费)向建设单位收取就计取的全部费用,不含动态管理或市场因素的价值差、造成人工机械降效、影响施工进度而增加的现场经费。计取配合费的条件是施工同步、脚手架等配合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电。承包主体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收取配合费用作为主体承包施工单位现场配合。计取配合费的计算基础是定额基价部分价值,主体承包施工单位又无力施工,集中空调、道路、电费垂直运输费,计取标准按分包工程总价的2--5%,由各专业施工单位付给主体承包单位、玻璃幕墙)单独分割发包给各专业施工单位。配合费单独计列、周转性材料摊销费据实结算,只计取税金并入总造价内,如果建设单位将其中一部分工程量(如铝合金窗
社保断缴的影响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保断交的影响:
 
第一点无需多讲,在大城市的人都知道连续上社保有多重要。比如广州,如果你是外地户口,只有连续上满5年的社保才能在北京买车摇号和买房,这里的社保只包括五险。只要中间断一天,五年就要重新计算了。
第二,养老保险得交够15年,退休了才能享受终身。医疗保险也如此,女交够20年、男交够25年,退休了才能享受终身。最不划算的是,交了却不够年限。这里要解释一下的是,养老和医疗都是可以累积的,断了也能续上。
其他的保险断了倒没有太大影响,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这三样,只要在用之前交够1年就行,工伤保险即交即用。这里要唠叨一句,社保是强制缴纳的,也就是你在单位上一天班就得交一天社保,所以,上班期间交哪个、不交哪个其实没有选择的余地。
补缴社保的方法:
补交社保要到本地的社会劳动保障局申请补交。一般情况下,普通单位只能做3个月的补交,如果时间更长的话要如何补交社保呢?大家不必惊慌,
首先要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交的事实及理由,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请补交以后,如何补交社保的问题就等于有了一个好的开端。要让如何补交社保更进一步,
其次要准备好相关的原始资料,比如,职工本人档案或合同书,录用审批表,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等。
最后带上公章,到当地社保局填写相关表格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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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包庇罪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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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单位的一个同事和我们公司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准确判断劳务派遣与建筑劳务分包如何判定的
[律师回复] 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是当今各行业较为普遍的劳动生产者供给方式。由于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这两种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基层税收征管中出现了一些理解上的分歧,在建筑行业尤为突出。因此,应综合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劳务派遣服务”与“建筑劳务分包”。
  
1.建筑法有关规定分析。
  建筑法对建筑企业、建筑分包企业承接工程业务都有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包括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都必须依法取得法律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才能从事与资质等级相应的建筑工程。
  本案例中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取得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所承接的经营业务符合建筑法上的主体要求,从合同签订的形式上看是《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但在税收征管上是否按“建筑业”征税有待进一步分析。
  
2.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来看,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上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者停工工资。
  现实生活中,建筑行业具有特殊性,因劳动者来自四面八方,人员流动性大,劳动报酬支付特殊,按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不固定,承接的业务量无法预计等因素,各建筑企业、建筑劳务公司无法承担停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普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因此,案例中的企业虽有“国内劳务派遣”经营范围,但按劳动合同法来衡量,该行业普遍不具备劳务派遣行为的条件。
  鉴于建筑行业上述特殊性,笔者认为不管甲乙双方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还是《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也不管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他们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清楚的。从税收征管角度来讲,建筑行业中的劳务派遣行为虽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但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可予以参照。
  
3.从合同签订的形式和合同内容的实质分析。
  目前,建筑行业对建筑劳务分包所签订的合同和实际操作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完整意义上的建筑劳务分包,即由甲方(发包方)提供施工材料,施工劳务由乙方(建筑劳务承包方)提供,甲乙双方都负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甲方按照乙方完成的工程量与乙方统一结算价款。
  另一种可认为是劳务派遣行为,即由甲方(发包方)提供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乙方(建筑劳务承包方)提供,甲方按照乙方派遣人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人工费并按期拨付给乙方并发放,乙方只按甲方实际结算人工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本案例中的企业在承接建筑劳务业务中,从合同名称上看似劳务分包行为,但从合同条款实质内容来看,该公司只提供劳动者,并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不与发包方结算工程量价款,应参照确认为劳务派遣关系。
  
4.税收法律法规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准确判断劳务派遣与建筑劳务分包需要明确的两个要点包括:
  一是财税〔2003〕16号文件明确,对确定为劳务派遣行为的劳务公司应享受差额征税的税收政策;
  二是国税函〔2006〕493号进一步明确了哪种情况下的建筑劳务分包行为按“建筑业”征税,即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并且“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的”,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否则应按“服务业”征管。
  结 论
  综上所述,不管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工程中采取的是“建筑劳务分包”还是“建筑劳务派遣”形式,在税收征管上,应按建筑施工企业所签订的业务合同,并结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确认,即符合建筑劳务分包,并且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的,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否则应按“劳务派遣”业务征管。
  结合上述案例,该企业虽然取得了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资质,但从签订的合同来讲,其价款的结算并非统一结算,而是只收取管理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符合劳务派遣情形。因此,本案例应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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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协议或协同行为由多个主体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行业协会(经营者利益代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二)客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表现为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表现为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共同或协同一致的外在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商品的价格),其结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三)主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主观故意
经营者之间以限制竞争为目的,并希望或愿意将双方或多方的意志形成一致的主观愿望,即有谋取超额利益的故意。
(四)客体要件:经营者之间侵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关系
垄断协议影响了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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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协议或协同行为由多个主体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行业协会(经营者利益代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二)客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表现为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表现为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共同或协同一致的外在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商品的价格),其结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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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影响了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协议或协同行为由多个主体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行业协会(经营者利益代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二)客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表现为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表现为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共同或协同一致的外在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商品的价格),其结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三)主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主观故意 经营者之间以限制竞争为目的,并希望或愿意将双方或多方的意志形成一致的主观愿望,即有谋取超额利益的故意。 (四)客体要件:经营者之间侵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关系 垄断协议影响了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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