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可以冲抵后面的借条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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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收条是可以冲抵后面的借条,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互相抵消需要双方都有互负的债务;以及双方的互抵的债务均已到了清偿期;如果债务没有到期,一方是没有权利要求抵消的。
收条可以冲抵后面的借条吗?

一、收条可以冲抵后面的借条吗?

收条可以冲抵后面的借条;但前提一定要双方协商;

债务抵消是权利人能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此种意思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也不以诉讼裁判为必要条件。抵消的方式没有限制,抵消的意思表示发出后,不能撤回。

二、债务互相抵消有哪些条件?

(一)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享债权、互负债务,这是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都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二)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所谓同种类的给付,即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的与品质较差的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债务抵消的效果是债务互相清偿,因此用于抵消的债务应已到清偿期,如此才能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如果清偿期限利益是为债务人设定的,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到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就可以视为放弃期限利益,应当允许抵消。

(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不能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以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消。所谓性质上不得抵消,是根据债务本身的性质、特性,不能用于抵消。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用于抵消。比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等。

3、经当事人约定不能进行抵消的债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收条和借条是属于完全不同性质的赁证;如果收条和借条是出自同一件事,而且出自同一双方当事人,那么是可以选择利用抵消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但要确定双方是协商清楚的,看清楚借条和收条的时间,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债权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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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益平衡原则
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权利的边界,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在处理涉租房屋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问题时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充分考虑承租人与抵押权人的利益,并协调双方的冲突因素,使得双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具体而言,就是在处理权利冲突时,在租赁权不影响抵押权实现时,可以考虑带租拍卖或者支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对于在后成立的租赁权,执行中可以去除后拍卖,但现实中并非所有的租赁权都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对于租期较短且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可以带租拍卖或者通过承租人的协助实现抵押权。
对于在先成立的租赁权,法律通过确立“买卖不破租赁”原来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避免其处于不安的状态,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法律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是解决这一权利冲突的路径,优先购买权也有利于减少房屋上权利人的数量,利于产权的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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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抵押与发生债权同时进行。在发生债权的同时,就设立抵押权,避免发生债权在先,设立抵押在后,这样可以防止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被其他债权人认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嫌疑。如果债权发生在前已经既成事实,那么,债权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应充分考察债务人是否有多个债权人,债权是否已经届满,若债务人将该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时,是否会导致债务人履行能力的丧失,等等。如果可能会构成恶意抵押的要件,则我们建议,债权人就不要接受抵押,不如直接行使诉权,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
2、房地产抵押时,分别到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房地产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为避免抵押人将同一房地产分别抵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时,就应当要求抵押人将房屋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一并抵押给抵押权人。尽管这样的建议有些保守,但从谨慎角度出发,避免房屋与土地的重复抵押是非常有效的。待今后象上海、广东省等地方房地统一到一个行政部门管理时,这个问题会迎刃而解,但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下,此乃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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