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3年环境诉讼还可以提出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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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3年环境诉讼还可以提出,但对于超期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形,如果并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超期理由,那么诉讼请求虽然可能会被受理,但由于无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保护,故此即使请求被受理,败诉的概率也是比较大的。
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3年环境诉讼还可以提出吗?

一、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3年环境诉讼还可以提出吗?

1、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3年环境诉讼还可以提出,环境保护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既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实现其权利,也是为了便于法院及时搜集证据,查清事实,及时解决环境争议。如果权利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目前环境诉讼时效主要有民事和行政之分。

(1)环境民事诉讼时效适用于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中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对加害人提起的赔偿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但超过20年的,不得再起诉

(2)环境行政诉讼时效则适用于环境行政案件中的管理相对人不服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罚款等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三个月,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起计算。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1、《行政诉讼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提出需要有公告的诉前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中的被害人,如果想要要求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人向自己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上侵权人没有赔偿的意愿,或者是说侵权者虽然原因赔偿,但双方不能就赔偿的金额协商达成一致,那么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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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隔壁的工厂生产的东西超级污染空气,所以我想知道,根据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破坏环境怎么罚啊?
[律师回复] 违反《环境保护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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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的救济方式,都是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诉讼通常情况下在申请了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之后,向法院起诉,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需要好好区分之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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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在污染环境罪中是重罪吗
[律师回复] 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汞、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
第一条 实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
(二)闲置、
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倾倒;
(三)含有铅,但及时采取措施、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倾倒、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排放,或者由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放射性;(十
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十
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以本解释为准、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第十二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十
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减少的实际价值,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倾倒;(十
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自治区、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有毒物质的: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倾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消除污染,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转移群众五以上的、利用;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转移群众一万五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积极赔偿损失的;
(五)致使疏散、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裂隙;
(三)在医院;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止损失扩大,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溶洞等排放、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倾倒,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有毒物质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处置危险废物;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十
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实施前款
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排放、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贮存、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非法排放、防护林地;
(二)致使基本农田。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倾倒,并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二)剧毒化学品;后果特别严重的、渗坑: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防护林地、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倾倒。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并处罚金、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一)危险废物,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镉,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具有毒性;
(十)致使疏散,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严重污染环境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具有本解释第一条
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排放、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处置含有毒害性,改为污染环境罪、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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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有什么区别?
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区别包括可以提出诉讼请求的主体不同、提出诉讼请求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存在差异等。从需要满足的条件来看,主要国家、以及社会公众等的环境利益有受到损害的危险,就可以提出行政公益诉讼,但如果提出的是行政诉讼,需要损害已经发生才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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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侵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环境侵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月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6月1日
法释〔〕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月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污染者、
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第八条 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一条 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应当准许。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
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民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
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第十五条 被侵权人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三)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侵权人提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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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
前者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后者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不允许提起这两类诉讼,尤其是环境行政诉讼,因为该两类都是公益诉讼,很难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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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行政处罚有那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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