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谁可以提出?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检察院、满足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等,都可以提出广东省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在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需要提交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以及证明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等的材料。
广东省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谁可以提出?

一、广东省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谁可以提出?

检察院、满足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等,都可以提出广东省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1、检察院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社会组织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二、检察院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检察院虽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但是在起诉之前,需要先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职权,若建议没有被采纳,或者虽然被采纳了但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旧违法,那么就可以将行政诉状提交给法院。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3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5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广东省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谁可以提出?
一键咨询
  • 135****53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3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7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6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3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0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8****87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4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7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3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1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0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3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6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4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广东环境污染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应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w+浏览
环境保护
环境侵权公益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环境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四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的侵害不需要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有关的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讼。另外,对于已发生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又通过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以补救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 二、我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障碍 第一,现行《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或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这样,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与其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提讼,排除了其他人或组织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提讼的可能性。 第二,现行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应进一步明确。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违法者一般拥有着信息、资金和技术优势,而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不易收集证据。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是二者的主体不同,环境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民事主体起诉公权力机关,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二者之间虽然长相相似,但实际上存在区别。
10w+浏览
环境保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5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能否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环境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社会有关组织及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环境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环境侵权人赔偿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对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的费用也可以由环境侵权人承担。
10w+浏览
环境保护
公益起诉环境侵权案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环境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四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的侵害不需要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有关的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讼。另外,对于已发生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又通过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以补救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 二、我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障碍 第一,现行《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或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这样,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与其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提讼,排除了其他人或组织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提讼的可能性。 第二,现行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应进一步明确。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违法者一般拥有着信息、资金和技术优势,而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不易收集证据。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当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公众利益,且原告并不属于利益损害方,赔偿金赔给国家而非受害者时,这就属于公益、而非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污染事件屡禁不止因和违法成本过低有关。通常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不过几十万。通过公益诉讼,由环保组织追究责任方高额的经济补偿,能强化环境保护效果。新《民诉法》使该诉讼有法可依;中华环保联合会给三家地方法院递交诉状,至今未获书面答复。
10w+浏览
环境保护
环境侵权公益起诉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环境侵权公益起诉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环境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四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的侵害不需要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有关的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讼。另外,对于已发生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又通过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以补救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
二、我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障碍

一,现行《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或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这样,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与其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提讼,排除了其他人或组织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提讼的可能性。

二,现行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应进一步明确。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违法者一般拥有着信息、资金和技术优势,而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不易收集证据。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695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公益起诉环境侵权的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之后怎样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大家所要运用的基础法律知识。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的责任我想大家都对它的相关内容不太了解。
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的责任
我国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存在诸多问题,各地的司法实践在借鉴国外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但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规定,顶层制度设计对此也没有详细的规定。
(一)排除危害责任的适用
在排除危害责任的实践运用过程中,环境侵害标准和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存在很大问题,环境侵害标准不明与禁止令适用不规范严重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实现。
1、恢复原状的可能性问题。在作出“恢复原状”判决之前。就应该考虑到已被破坏、丧失生态功能的环境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能否恢复原状。如果可以恢复原状,那么应当要求被告履行“恢复原状”的判决内容;如果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极小,那么所做出的“恢复原状”判决不能或很难得到执行,这不仅有损司法的权威,也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这时就需要用其他方式来代替恢复原状这种责任承担方式。(30)前文已经论述“恢复原状”可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来替代履行,那么,在被侵害的环境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极小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环境侵害者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替代履行“恢复原状”民事责任。
2、恢复原状的成本问题。恢复原状的成本是执行“恢复原状”判决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如果恢复原状成本过高,甚至超出了环境原有的经济价值,那么“恢复原状”的必要性要大打折扣,这里面的“恢复原状”的必要性是针对环境侵害者而言的。环境污染后,能够恢复原状的,当然必须恢复原状,因为从人类生存的角度来看,环境是无价的,即使恢复成本再高,我们都需要尽可能恢复原状。但问题是恢复原状成本如何负担。我们知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惩罚性,环境侵害者所承担的恢复原状的费用可以超过他所侵害的环境利益,但是,如果恢复原状的费用过分高于环境原有的利益,让环境侵害者承担过高环境恢复成本,甚至超过自身的履行能力,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3、“原状”的标准。在“恢复原状”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原状”的标准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判断环境侵害者的修复环境工作是否完成,我们只要鉴定环境侵害者的环境修复工作有没有达到“原状”的标准。那么,什么是“原状”标准?“原状”标准如何界定?学界普遍观点都认为“恢复原状”就是把被破坏的环境修复到符合当地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要素原有的功能标准。具体来说,对于被污染环境的恢复原状,可以以被污染的环境要素在当地所使用的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只要将环境要素的质量恢复到其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即可视为恢复了原状;对于被破坏环境的恢复原状,只要恢复到环境要素原有功能要求即可。(34)
4、环境修复方案的制定。不管环境修复工作是由环境侵害者自己履行,还是代履行,都应当制定详细的修复方案,环境修复方案是环境修复工作的指南,保证环境修复工作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在自己履行中,环境修复方案可以由环境侵害者自己制定,这一般是针对一些简单的环境修复义务,比如判决异地种树,当事人不需要任何外界辅助就可以自己亲自制定整个环境修复方案。但对于一些专业、复杂的环境修复工作,环境侵害者因自身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无法亲自完成整个环境修复方案的制定工作,可以委托相关的机构制定。
5、恢复原状费用的范围、数额计算和支付方式。在确定恢复原状费用的范围时,主要是从“恢复原状”判决被完全执行角度考虑的,“恢复原状”判决被完全执行所需要的一切费用都由被告承担。因此。在环境公民诉讼中,将“环境修复费用和监督修复费用”的承担责任归于被告,即恢复原状的费用包括环境修复费用和监督修复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环境侵害者可能难以支付高昂的环境修复费用,那么不足的部分由政府或基金会来承担。(35)鉴于此,笔者认为恢复原状的费用主要包括环境修复费用和监督修复费用。但根据“恢复原状”判决的履行方式不同,恢复原状费用范围存在差异。在自己履行中,被告亲自制定环境修复方案的,恢复原状费用范围仅限于环境修复费用和监督修复费用。被告委托其他机构制定环境修复方案的,恢复原状费用包括环境修复费用、监督修复费用以及制定环境修复方案的服务费用;在代履行中,由于是由具有一定资质的机构代为履行“恢复原状”的判决,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恢复原状费用包括:环境修复费用、监督修复费用、制定环境修复方案的服务费用和代履行费用。
基于前文的分析,若“赔偿损失”不能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种的责任承担方式,不仅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把“赔偿损失”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彻底了我国现有的侵权诉讼理论与实践体系;同时,还违背了前文已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惩罚性这一特征(37)。因此,“赔偿损失”的法律定位应当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不能全面肯定或全面否定其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肯定“赔偿损失”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仍然存在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但这里赔偿的不是私益的损害,而是环境与生态的损害,这与普通环境侵权诉讼的赔偿损失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
公益诉讼是是针对公益活动的法律保护措施,我们也应该了解它的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法律不仅能让我们更加爱法懂法,也可以让我们在接触运用的时候能了然于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5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广东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作用是什么?
1、运用有效监测构建完整的污染损害鉴定体系环境监测是评估鉴定个的基础,是技术分析层的主要支撑。2、明确了环境监测体系内的根本权益多层及的区段污染评价指标,在量化污染造成的损失方面具有精确性,对有效的实现赔偿十分有利。
10w+浏览
环境保护
环境侵权公益起诉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环境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四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的侵害不需要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有关的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讼。另外,对于已发生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又通过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以补救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 二、我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障碍 第一,现行《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或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这样,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与其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提讼,排除了其他人或组织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提讼的可能性。 第二,现行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应进一步明确。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违法者一般拥有着信息、资金和技术优势,而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不易收集证据。
污染环境罪是谁管理
[律师回复] 对于污染环境罪是谁管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污染环境罪属于谁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发生地人民管辖。如果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污染环境罪的量刑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环境保护 > 环境行政诉讼 > 广东省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谁可以提出?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