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值得注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中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包括: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除了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还提到了这些问题:
1)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2)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对于抚养费,司法解释还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的原则处理。
3、明确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二、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最新法律制度关于结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等各方面并没有进行大的调整,最高检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当然也要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调整法律制度是为了社会更好的发展,所以相关的法条肯定也不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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