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定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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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行政处罚定义主要指的就是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对相关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一些行为,做出一定的处罚。具体的处罚的种类是比较多的,比如说包括有警告、罚款,还有行政拘留等等。
环境行政处罚定义是什么?

一、环境行政处罚定义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给予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行政制裁。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二、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处分的不同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

5、救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在日常生活当中,只要涉及到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就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严肃处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近几年国家对于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有关的行政处罚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所以有关的当事人要积极了解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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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的上说,行政处罚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执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前一个处理决定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而行政执行罚是持续性的;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罚属于“基础行为”,行政执行罚则属于“执行行为”,两种行为所处的行为范围领域是不同的;从被规制的法律上看,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而行政执行罚则受将要制定的《行政强制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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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何对污染环境罪定性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一种罪行,侵害的法益是环境资源。 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罪的最新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7日通报,据统计,1月至11月,全国有7481人因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其中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1340人。最高检与有关部门联合督导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案件。安徽省院对媒体曝光的池州东至县化工业园污染事件、蚌埠五河县“酱油湖”事件处理有力,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污染环境案件2件,已经立案2件8人。广东省院对媒体广泛报道的练江流域污染事件全程跟踪监督,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2件4人,批捕4人,2人已被作出有罪判决。
污染环境罪的定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对污染环境罪定性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一种罪行,侵害的法益是环境资源。 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罪的最新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7日通报,据统计,1月至11月,全国有7481人因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其中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1340人。最高检与有关部门联合督导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案件。安徽省院对媒体曝光的池州东至县化工业园污染事件、蚌埠五河县“酱油湖”事件处理有力,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污染环境案件2件,已经立案2件8人。广东省院对媒体广泛报道的练江流域污染事件全程跟踪监督,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2件4人,批捕4人,2人已被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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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的救济方式,都是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诉讼通常情况下在申请了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之后,向法院起诉,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需要好好区分之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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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罪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环境侵权的含义
环境侵权是指行为人损害当事人的环境权益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由于现代大工业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应的人群居住越来越集中趋势,环境因素日显重要,环境侵权案件也越来越集中和频繁地发生,这直接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侵权的构成
关于环境侵权的构成,有两要件说:
(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
(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有三要件说: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须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要件说为目前国内理论界的通说。从三要件说可引申出环境侵权的三个要件,即行为之违法性、损害之事实性和行为与损害之因果关系性。在环境侵权的构成上,需要用公平理念来澄清或解答的至少有环境侵权的违法性和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具体问题。
三、环境侵权的特征
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
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
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现代环境侵权不仅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业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为困难的。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难以确定。
(二)侵害对象的广泛性
传统侵权行为是致害行为直接作用于个体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相对较为清晰和直接;而环境侵权则要经过某一“环境”介质(如受污染的空气、水流、土壤等作用于群体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财物。因此,环境侵权的侵害对象,更为广泛而复杂。
(三)损害结果具有性、滞后性与放大性
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损害往往要很长时间。环境损害之所以具有性,是因为环境的自净能力所决定的。但是,环境的自净能力是有限度的,一旦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那么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污染物就会慢慢地积蓄起来,最终损害环境,并致人、物损害。因此,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具有明显的性与滞后性。放大性体现在某些并不引人注目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现象,经过环境的作用后,其危害结果,无论从深度和广度,都会明显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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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的行政拘留定义是什么意思
环境行政处罚的行政拘留主要就是指最行政机关中的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人员处于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也只是适用于行政机构里面的行政人员,其他的人员一般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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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定义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何对污染环境罪定性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一种罪行,侵害的法益是环境资源。 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罪的最新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7日通报,据统计,1月至11月,全国有7481人因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其中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1340人。最高检与有关部门联合督导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案件。安徽省院对媒体曝光的池州东至县化工业园污染事件、蚌埠五河县“酱油湖”事件处理有力,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污染环境案件2件,已经立案2件8人。广东省院对媒体广泛报道的练江流域污染事件全程跟踪监督,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2件4人,批捕4人,2人已被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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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没有义务保护环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保护事关全社会,需要全民的参与。公民在环境保护中,除了依法享受权利外,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是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仅包括那些单独针对公民行为的义务性规范,也包括公民作为经济主体,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参与经济社会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规范。 二是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公民负有配合的义务,不得随意阻挠、干扰、等。比如,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妨碍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务,更不得以暴力手段抗拒。再如,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重污染天气的情况下,对有关政府依法实施的限产、限行等措施,任何个人都负有配合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对公民而言,将生活废弃物分类放置,往往只是举手之劳。 四是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大量一次性消费品的盛行,餐厨垃圾的不断增加,过度包装的普遍存在等,都给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为减缓环境的负担,公民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提倡绿色消费理念,遵循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6月5日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提出公民要践行绿色消费、分类投放垃圾、减少污染产生。
环境行政处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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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命令的区别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命令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概念不同、处罚的形式不同等,从处罚的形式上来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等是环境行政命令的形式,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属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常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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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隔壁的工厂生产的东西超级污染空气,所以我想知道,根据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破坏环境怎么罚啊?
[律师回复] 违反《环境保护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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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坏环境的犯罪构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构成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也具有一定特点。 1、犯罪主体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刑法的规定,关于环境犯罪的主体,已打破了“个人刑罚观”,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 2、犯罪客体 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3、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特别严重,往往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责任。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而言,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因损害环境的行为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认定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时,就不能仅仅看社会危害性一个方面,必须强调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如何定性污染环境罪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何对污染环境罪定性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一种罪行,侵害的法益是环境资源。 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罪的最新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7日通报,据统计,1月至11月,全国有7481人因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其中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1340人。最高检与有关部门联合督导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案件。安徽省院对媒体曝光的池州东至县化工业园污染事件、蚌埠五河县“酱油湖”事件处理有力,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污染环境案件2件,已经立案2件8人。广东省院对媒体广泛报道的练江流域污染事件全程跟踪监督,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2件4人,批捕4人,2人已被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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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处分的区别有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处分的区别在于针对的对象、作出决定的机关以及针对的违法行为都是有所不同的。行政处分所针对的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而处罚的话是针对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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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政府如何治理环境污染
[律师回复] 我国环境管理政策核心是采取防范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力求不产生或少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一、主要措施
1、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在经济发展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严格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生产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现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都达到95%以上。
3、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环境管理沿着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发展。
4、健全环境管理机构。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政府建立了环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法行使环境管理权利。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管理本行业和本企业的环境问题。
二、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主要包括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将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列入国家重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项目,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城市政府将城市维护费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国家征收的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
3、国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投资方向税优惠:建设污水处理厂、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增值税优惠:对以煤矸石、粉煤灰和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以及利用废液、废渣提炼黄金、白银等免征增值税;
建筑税优惠:建设污染源治理项目,在可以申请优惠贷款的同时,该项目免交建筑税;
关税优惠:对城市污水和造纸废水部分处理设备等实行进口商品暂定税率,享受关税优惠;
消费税优惠: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农业特产税优惠: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而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实施环境技术政策的目的在于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1、工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
2、按照环保法律有关规定,对企业浪费能源和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限期淘汰。
3、企业在生产中应该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
环境保护政策强调,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促进环保产业结构优化,提高环保产品的科技含量;制定措施促进环保产业社会化、环保产业营运市场化、产品标准化等。在环境国际合作政策方面,中国一贯高度重视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强调在认真做好本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环境事务;以新的伙伴关系共同推进区域和全球环境合作,加快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进程;坚持环境国际合作应该尊重国家主权,处理环境问题应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
公民对环境保护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保护事关全社会,需要全民的参与。公民在环境保护中,除了依法享受权利外,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是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仅包括那些单独针对公民行为的义务性规范,也包括公民作为经济主体,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参与经济社会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规范。 二是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公民负有配合的义务,不得随意阻挠、干扰、等。比如,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妨碍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务,更不得以暴力手段抗拒。再如,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重污染天气的情况下,对有关政府依法实施的限产、限行等措施,任何个人都负有配合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对公民而言,将生活废弃物分类放置,往往只是举手之劳。 四是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大量一次性消费品的盛行,餐厨垃圾的不断增加,过度包装的普遍存在等,都给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为减缓环境的负担,公民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提倡绿色消费理念,遵循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6月5日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提出公民要践行绿色消费、分类投放垃圾、减少污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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