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的行政拘留定义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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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行政处罚的行政拘留主要就是指最行政机关中的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人员处于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也只是适用于行政机构里面的行政人员,其他的人员一般不适用。
环境行政处罚的行政拘留定义是什么意思

一、环境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定义是什么意思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给予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行政制裁。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二、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处分的不同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

5、救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在日常生活当中,只要涉及到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就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严肃处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近几年国家对于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有关的行政处罚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所以有关的当事人要积极了解有关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的行政机构,而进行行政拘留的人员,自然也就是这类人员。在进行政拘留的时候,该行政人员就会被短期的限制了人身自由,这也是对行政人员的一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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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环境行政诉讼什么意思
环境行政诉讼的意思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法人组织,对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当前的环境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比如涉嫌污染环境被环保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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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因触犯了环境保护法被行政拘留,请问哪些情形环境保护法行政拘留,麻烦解答一下啊,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环境保护法行政拘留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四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案卷材料:
  
(一)移送材料清单;
  
(二)案件移送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涉案证据材料;
  
(五)涉案物品清单;
  
(六)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等。
  案件移送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为原件,移送前应当将案卷材料复印备查。案件移送部门对移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补充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案件移送部门收到书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结案。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案卷原件由公安机关结案归档。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回执等公安机关制作的文书以及其他证据补充材料复印存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经办案件的稽查,发现下级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送。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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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表哥犯了法,进了看守所被依法刑事拘留了,想知道被行政拘留环境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会被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以下三种情形:
1、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2、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3、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以下三种情形:
1、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2、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3、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利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方式。
四、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3、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4、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五、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六、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以下三种情形:
1、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3、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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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学习的环境保护专业的,毕业之后在环保局上班呢。最近遇到了一些问题,环境保护的行政拘留复议程序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你好,环境方面的行政拘留复议程序如下,
1、申请时效。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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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发现自己的弟弟做的工厂被查封了,不知道为什么。请问一下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是怎样?
[律师回复] 你好。
1、建立一支执法队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环保部门原来的执法权非常有限,在得不到锻炼和无权可用的情况下,即使新法发布,原有的执法队伍执法能力也严重存疑,至少就过去我个人和环保部门的接触而言,他们的主要技能是推诿(当然主要原因是他们的执法权实在有限,只能推诿)。
2、在许多城市,环保审核原本都是办理其他证照的前置,也就是说你拿不到环评的话是办不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等证件的,而工商、卫生这些部门的执法权是很强力的,没有他们的证照一个稍微正规一点的店家(甚至不需要是企业)是无法经营下去的。而现在,新环保法颁布,环保审核不再是办理其他证照的前置,其他部门在办证受理时从去年年底开始已经不再索要环评材料了,仅仅是告知相对人需要办理环保审批,实际操作上,去年年底一次性发放了大量原来因为环保审批不通过而无法发放的许可证,基本上是把历史遗留问题一次性交给环保部门自己解决了(没办法,大家都想扔包袱,这些环评不通过的脏乱差单位谁都不想管,强制权在操作上主要就是取缔,取缔是绝人生路的活,标准的脏活累活,各部门从上到下都不想干,尽可能避免)。那么问题来了,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这些老大难多年无法解决的问题店家一次性交给执法能力严重存疑的环保部门来解决,恐怕能解决好的概率非常低。
综上所述,从长远来看,环保部门拥有自己的强制权肯定是好的,但短期来说,建立执法队伍的压力大,执法难度很高,可能会出现短期的混乱,处理的不好甚至会出现长远的遗毒。我国的环保建设,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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