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将债务人债权的从权利纳入其中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增加了债权人代位行使保存行为的规定
《民法典》第536条规定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三)将撤销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拆分成两条,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
区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分两条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无偿行为仅要求具有客观要件,而有偿行为,还需要满足受益人具有恶意的主观要件。
二、什么是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学说上称之为债的保全。按照其《民法债编总论》中的定义,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为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赋予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可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的制度。
三、什么是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属于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债务人财产的多少及变动,在一定概率上会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任由债务人完全自由地处分其财产,并使偿债能力明显降低,则势必对一般债权人造成损害。故而,法律为保护一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在一定条件下干涉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基此而生的债的保全制度,包括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不当处分其财产时,债权人得通过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即债权人代位权,抑或当债务人对其财产为不当处分行为,债权人的突破合同相对性撤销债务人该不当处分行为,即债权人撤销权,以实现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回复,从而获得相应救济,此即为债的保全制度。当然,因债的保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债权人所为干涉影响第三人利益,则需课以严格的限制。
《民法典》的诞生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巨大进步,是我国法制建设逐渐迈向现代化的重要一步,所以我们要密切关注《民法典》中的条款变化,联系自身,保障自身及社会的利益,积极践行《民法典》,宣传《民法典》,使《民法典》贯穿于每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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