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和民法典在合同保全制度的不同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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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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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法》和《民法典》在合同保全制度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体例和条款布局方面,其中对于特定身份关系的协议进行规定,适用《合同法》,而《民法典》规定可以根据性质进行参照并且适用本编规定。除此之外,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能够突破合同资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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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合同编与旧《合同法》相比,在总体体例、条款布局上的修改之处。

由旧《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两部分修改为通则、典型合同及准合同三部分。

合同编第一分编为通则部分,对应旧《合同法》总则部分,二者相比,新增:合同的保全,关于什么是合同的保全?我们在后面部分会讲到。删除了旧《合同法》的:其他规定。

合同编第二分编为典型合同部分,对应旧《合同法》分则部分,二者相比新增: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同时把原旧《合同法》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

合同编新增第三分编:准合同,分为两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把原来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这两类情形放在了合同篇当中,赋予了在这两类法定情形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了相当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旧《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中部分条款,例如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等,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第一章。

旧《合同法》总则第三章部分内容,特别是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等规定,从《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作出相关规定。旧《合同法》总则中关于签订合同代理权的规定,放在了《民法典》总则第七章。

以上条款的调整,都是基于订立及履行合同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行为,因此在《民法典》总则部分一并作出规定。

2、特定身份关系的协议,旧的规定是不适用《合同法》,但合同编增加了可以参照适用。

旧《合同法》第二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对该条增加内容: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3、《民法典》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性规定。

旧《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合同作出了严格的相对性原则规定,合同只是在相对人之间有效,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而《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变更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与自己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在实际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这实际上是为了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权益,赋予了当事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直接的法律规定。

4、对特定情形下合同订立的区别规定,突破合同自愿原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虽然合同有一项重要的自愿原则,但是在特定情形下,比如在重大的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问题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赋予了国家以行政要求相关生产商、供货商与其他主体订立合同的权力,以应对特定的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控突发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组织或个人有订立并履行合同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在社会公众利益面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平衡。

该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如:商品房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负有订立并履行合同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该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综上所述,《合同法》和《民法典》在合同保全制度的不同之处主要涉及体例以及相关的条款上。除此之外,合同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是不能通过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识自由,这样是不合理,存在偏颇。具体的情况,需要以实际情况和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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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典主要是公民间行为,典当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行为

5)典的期限较长(一般几十年),典当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半年)

6)典体现的是用益物权,典当体现的是抵押物权其二·“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的观点是有失客观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补充:房屋租赁是一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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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保全制度概述
合同保全制度是一种债的保全,它“系债权人基于债主效力对于债务人以外之人所及之一种法律的效力,故称为债之对外效力”。合同的保全是指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或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赋予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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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什么调解工作制度
[律师回复] 人民调解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制度建设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人民调解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行了具体规定。一般来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二是纠纷登记制度。纠纷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或者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的情况都应当进行登记。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纠纷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定期汇总报送司法。 三是统计制度。统计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基本的工作制度,对全面真实反映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检查人民调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分析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发现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等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的统计人员,设立各类统计台账,按照司法发放的统计报表项目认真填报,及时汇总上报。 四是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纠纷的处理意见和各种证明材料。建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设立保管人员,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做好调解文书的审查、装订。调解文书应当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 五是回访制度。回访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调解结案的纠纷,特别是比较复杂、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进行,了解相关情况的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回访工作可以及时了解掌握纠纷解决情况,发现调解工作不足,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发现和排除妨碍调解协议履行的隐患。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态度有无变化、行为有无反常,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和隐患,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对回访中发现的纠纷苗头和影响调解协议履行的隐患,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分析研判,提出解决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是纠纷排查制度。纠纷排查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工作制度。通过纠纷排查,了解掌握纠纷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既可以参加司法、综治维稳部门组织的集中排查,也可以根据纠纷情况或是在重要地区、重要节点自行组织排查。排查中要做到明确排查目的,掌握排查时间、范围和方法,通过逐门逐户逐人的摸底排队,掌握纠纷重点对象,填写排查工作统计表,妥善处置排查出的纠纷。 七是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是指基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苗头和信息传送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加工处理后,将具体的调解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为其科学预测、预防、化解民间纠纷提供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明确纠纷信息员,组织好纠纷信息的传递工作,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调解组织的纠纷信息就传递到哪。要做好纠纷信息的分类处理,按照纠纷性质、轻重缓急、难易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对本调解组织可以调解的,提出解决意见并反馈给相关单位;对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常见、多发矛盾纠纷,在做好调解的同时,提出预防、疏导的措施和建议;对疑难、复杂、易激化的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等,要在稳控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基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除了上述七项基本制度外,各地也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分析研判制度、重大纠纷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矛盾纠纷调处跟踪反馈机制、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等,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解为事先防范,逐步形成一整套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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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哪些调解工作制度
[律师回复] 人民调解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制度建设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人民调解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行了具体规定。一般来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二是纠纷登记制度。纠纷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或者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的情况都应当进行登记。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纠纷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定期汇总报送司法。 三是统计制度。统计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基本的工作制度,对全面真实反映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检查人民调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分析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发现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等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的统计人员,设立各类统计台账,按照司法发放的统计报表项目认真填报,及时汇总上报。 四是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纠纷的处理意见和各种证明材料。建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设立保管人员,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做好调解文书的审查、装订。调解文书应当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 五是回访制度。回访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调解结案的纠纷,特别是比较复杂、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进行,了解相关情况的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回访工作可以及时了解掌握纠纷解决情况,发现调解工作不足,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发现和排除妨碍调解协议履行的隐患。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态度有无变化、行为有无反常,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和隐患,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对回访中发现的纠纷苗头和影响调解协议履行的隐患,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分析研判,提出解决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是纠纷排查制度。纠纷排查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工作制度。通过纠纷排查,了解掌握纠纷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既可以参加司法、综治维稳部门组织的集中排查,也可以根据纠纷情况或是在重要地区、重要节点自行组织排查。排查中要做到明确排查目的,掌握排查时间、范围和方法,通过逐门逐户逐人的摸底排队,掌握纠纷重点对象,填写排查工作统计表,妥善处置排查出的纠纷。 七是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是指基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苗头和信息传送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加工处理后,将具体的调解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为其科学预测、预防、化解民间纠纷提供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明确纠纷信息员,组织好纠纷信息的传递工作,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调解组织的纠纷信息就传递到哪。要做好纠纷信息的分类处理,按照纠纷性质、轻重缓急、难易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对本调解组织可以调解的,提出解决意见并反馈给相关单位;对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常见、多发矛盾纠纷,在做好调解的同时,提出预防、疏导的措施和建议;对疑难、复杂、易激化的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等,要在稳控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基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除了上述七项基本制度外,各地也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分析研判制度、重大纠纷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矛盾纠纷调处跟踪反馈机制、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等,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解为事先防范,逐步形成一整套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如何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律师回复]
一、企业合同管理出现的问题
(一)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
(三)合同条款逻辑不严谨,漏洞太多。就是说合同条文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
(四)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怎样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一)建立合同归档管理制度。合同归档管理制度即对企业合同实行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全面、统一管理的制度。内容包括确定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规定合同管理的原则和基本内容;规定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岗位资格要求以及对合同管理人员与合同承办人员的考核奖惩等。
(二)建立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根据本企业合同的种类和特点,在合同归口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各类合同的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管理原则、程序和要求;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等内容。
(三)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规定明确的授权范围、代表权限和有效期限。
(四)建立合同的审查制度。合同的专业性、法律性很强,内容复杂,特别是一些重大合同,能否正确地签订履行,对企业关系极大。因此,必须经过审慎、严密的审查,方能对外签订。合同的审查制度就是规定企业各有关部门在合同审查中的职责、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时限,保证合同正确签订履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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