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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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五项保险。各项保险缴纳有不同比例,多种的收入方式都应纳入缴费基数。同时,要注意每月的缴纳方式及缴纳期限,防止错过最佳缴纳时间。
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有哪些?

一、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有哪些?

1、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28%;

2、医疗保险:单位9.5%,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11.5%;

3、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1%;

4、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或机构统一缴纳1%,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或机构统一缴纳0.2%-1.9%,个人不缴费。

二、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确定注意事项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三、缴纳方式及缴纳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 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每月11日、21日集中扣款。

生活在上海的劳动者,应该对企业应缴纳的各项保险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仅要了解社保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五项保险,而且还要对缴纳时间及缴纳方式了解清楚。劳动者还应了解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确定注意事项,保证按时按量缴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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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民法典》以前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大致包括四条内容。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去的不正当的利益,受损人可以让得利人返还利益。不当得利的特征主要有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两者之间必须要有关系还有受益人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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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丽水,很是关注丽水市社保问题基金方面之类的,想了解有关丽水市社保问题基金中,各项社会保险怎么样?
[律师回复]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内容(2017年第二季度) 发布日期:2017-08-08 依据人社部发[2014]82号、浙社人厅函[2015]9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对丽水市社会保险信息进行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1、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包括参保人数、人员结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等。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6
5.8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
2.99万人。其中参保缴费人员4
4.10万人,中断缴费人员0.37万人,离退休人员2
1.37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
2.21万人、-0.13万人和0.91万人。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为:
2.08: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
7.20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3
1.31万人。 ——医疗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0.6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0.53万人。其中在职人员3
1.12万人,离退休人员
9.50万人。 全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9
1.96万人,比上年末减少
3.61万人。 ——失业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2
2.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 0.04 万人。 ——工伤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7
2.8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
6.14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
9.56万人。 ——生育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2
5.7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0.37万人。
2、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包括缴费人数、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基数和清理企业欠费等情况。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为4
4.1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
2.21万人。 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为3141元/月。 基金累计欠费2952万元,比上年末减少129万元,其中当年新增欠费 140万元。清理历年欠费269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为
2.69万人,参保人员平均缴费额为11
7.71元/年。 ——医疗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为4940元/月,比上年末增加442元。 ——失业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2
2.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 0.04万人。 参保人员平均缴费基数为3670 元/月。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数、待遇水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
1.37万人,月人均养老金2006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
3.2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35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数3
1.31万人,月人均养老金17
1.05元。 ——医疗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数2
6.31万人,住院医疗费用中政策范围内基金报销比例8
4.74%。 ——失业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有 0.36 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比上年同期减少0.05 万人,人均领取失业保险金1091元/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 1148 元/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1035元/月。 ——工伤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有0.27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比上年同期增加0.01万人。 ——生育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有0.35万人享受了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比上年同期增加0.13万人。
4、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包括收入及来源结构、支出及结构、存储结构和收益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94547万元,其中征缴收入190926万元,存款利息7956万元,财政补贴收入31473万元,转移收入164149万元;基金支出269428万元;基金累计结存764603万元,其中财政专户存款735323万元,支出户存款21962万元,暂存款3077万元。 ????截至二季度末,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9454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16062万元,其中征缴收入19092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3974万元,存款利息7956万元,财政补贴收入31473万元,转移收入164149万元;基金支出?26942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1006万元;季末基金累计结存764603万元,其中财政专户存款735323万元,支出户存款21962万元,暂存款3077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017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075万元;基金支出3361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334万元;期末基金累计结存97796万元。 ????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017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075万元,其中个人缴费收入?1612万元,财政补助收入?47388万元,存款利息等收益1170万元;基金支出?3361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334万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97796万元,其中财政专户存款91942万元,支出户存款5835万元,暂存款80万元。 ——医疗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961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
5.56%;基金支出6789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
6.45%,期末基金累计结存218003万元。 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3949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
4.41%;基金支出8526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6.23%,期末基金累计结存66367万元。 ——失业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937
3.4 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2063万元,基金支出 ?408
5.64 万元,比上年减少159万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
10.39亿元。其中财政专户存款
7.6亿元,支出户存款125
2.8万元,债券投资0 万元。 ——工伤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878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9万元;基金支出710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9万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19147万元,其中财政专户存款6213万元,支出户存款98万元,暂存款7万元。 ??——生育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381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19万元;基金支出476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961万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9228万元,其中财政专户存款344万元,支出户存款196万元,暂存款2万元。
5、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情况。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1236人,其中转出402人,转入834人。省内转移接续2370人。 ——医疗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转移接续552人,其中转出205人,转入347人。省内转移接续1876人。 ——失业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保职工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16人,其中转出 7人,转入 9人。失业人员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待遇16 人,其中转出 7 人,转入 9 人。
6、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和名录、医疗费用结算情况、与医保相关的医疗服务信息,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和名录及相关服务情况。 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715家,定点零售药店279家,开通全省“一卡通”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13家。
7、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和主要应用场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可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网上办事项目。 截止二季度末,全市实际累计持卡人数 257 万。其中,城镇职工 ?4
6.7 ?万,占持卡人数1
8.1%,城乡居民 2
10.3万,占持卡人数 ?8
1.8%。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累计持卡人数 ?257 万人,占持卡人数100%,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20
1.9 ??万人,占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 ??7
8.6%。 在社会保障卡应用方面,实现了社保卡作为参保人员的身份凭证;实现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一卡通,医保实时联网结算;在市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中医院实现了医保卡、就诊卡二卡合一;在市人民医院实现了诊间结算;实现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基于社保卡实现了手机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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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标准是根据个人的实际工资来进行确定的,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一般来说,如果有用人单位的话,单位会出20%的养老保险,9.5%的医疗保险和0.5%的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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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是多少?
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是: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20%,员工自己每个月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9%,个人交2%,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单位每个月缴纳1.5%,员工个人承担0.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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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可由公司从工资中代扣吗
在上海职工要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可以由公司从职工工资当中代扣的,除了社保费用之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代扣员工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动关系中,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社保费,是公司跟职工共同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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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哪些
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缴纳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到自身开户银行缴纳;2、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3、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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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最近在为学校办事,想到了一些有关各项社保问题代扣代缴明细的事情,你们可以具体的介绍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
[律师回复] 主要表现在:一是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失业率稳定在较低水平。
其次是产业升级转型中的劳动力技能素质结构问题。以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主要特点的转型升级,必然会对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具有较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短缺的矛盾在短期内将进一步加剧。
再次是青年就业问题日益突出,数据显示,青年人口的失业率比其他各年龄组明显偏高,青年经济活动人口比例明显下降,将对劳动力市场构成深刻影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突出,目前转型升级创造高端岗位的速度还难以跟上毕业生数量的增加,适合毕业生的有效岗位相对不足,毕业生教育结构、就业观念与市场需求脱节的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另一个青年劳动者群体——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外还有一点是就业质量是就业之“忧”各项社保问题代扣代缴明细。目前部分劳动者就业质量还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主要是:脆弱就业群体和不稳定就业群体占比大;总体劳动报酬水平仍然偏低,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问题仍然突出。
2015石家庄市工伤9级社保有哪几项赔偿?各项赔多少钱?共多少?公司还赔吗?
[律师回复]   根据具体案情来计算工伤赔偿,建议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计算赔偿等。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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