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28%;
2、医疗保险:单位9.5%,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11.5%;
3、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1%;
4、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或机构统一缴纳1%,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或机构统一缴纳0.2%-1.9%,个人不缴费。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三、缴纳方式及缴纳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 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每月11日、21日集中扣款。
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在上海,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一般来说是医保养保,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只需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即可。具体缴纳的费用需要根据自己的工资和经济水平来进行确定。用人单位会替员工出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未替员工进行缴纳医保的话,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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