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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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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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一些关于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等,这些相关的新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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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 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自劳动法实施,各种不同身份用工形式被打破,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

2、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形式和水平。不同经济水平地区,不同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不同,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照当地同岗位工种工资水平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

3、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4、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5、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6、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7、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8、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以往俗称的“临时工”来说是一件好事,作为劳动者“临时工”的劳动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例如我们常见的进城务工的农民,作为“临时工”的他们和正式员工并无太大差别,可享受《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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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临时牌照能出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新车临时牌照可以出省吗
当然可以,是正规机动车,有临牌,符合条件;
必须在临牌有效期内;
必须携带机动车发票、合格证原件备查;
必须有驾驶证。
1、临时牌照
汽车临时牌照(以下简称临牌),是准予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纸质机动车号牌,也称临时行驶车号牌。是指新购车辆在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
2、临牌种类
有4种: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有效期不超过15日)、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有效期不超过30日)、试验用临时号牌、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
3、申领类型
“天蓝底纹黑字黑框线”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限于本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
“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供机动车跨市行驶使用。
“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试)”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限于试验用机动车使用,在临时号牌的右侧印有“试”字字样。
“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特型机动车使用,即指轴荷和总质量超限的工程专项作业车和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大型不可解物品的机动车。在临时号牌的右侧印有“超”字字样。
4、粘贴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区别载货汽车,包括轿车等)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同时粘贴2张临时行驶车号牌:1张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挡风玻璃左下角。其他类型车辆由于受安装条件限制,临时行驶车号牌仍为1张,但应当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以保障驾车安全。
5、申领情形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时,需到本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往外地;反之相同。
5.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6.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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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所属的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二)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到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的,可以任选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办理。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7、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8、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收取5元/张。
9、提交资料
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②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④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⑤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⑥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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