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内容是?
合同履行的一项原则。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期限、地点、方式、包装、价款、酬金等,而进行的全面地履行。全面履行,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体现与充实。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的规定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3)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此外,关于履行的方法不明确的,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有利于债权人出发履行;也可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依债权人同意的方法履行。至于合同履行的主体,通常是合同的当事人,在与合同的性质不违背时,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代为接受履行。
二、履行的方法
各种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履行。
全面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全面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全面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三、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情势变更多为计划变动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因此,情势变更问题遂以各种形式出现,因情势变更而发生的纠纷也逐年增多,《民法典》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明文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内容,根据内容可以看出对合同的履行不仅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底线,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违约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