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名册什么时候建立?
1、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名册会在职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建立的时候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用工起始时间。
二、劳动合同中应当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签署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签署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员工试用期最长是六个月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对于签署了劳动合同的情形,处于试用期职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单位发现职员并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单位可以在不支付补偿金的前提之下,就直接将其辞退。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工之日起,职员与单位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一旦关系建立,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建立职工名册的目的,是为了备查。如果劳动关系建立的时候,职员与单位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那么需要在一个月内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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