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租赁双方持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 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 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 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 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6、 收费标准: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赁监证费,租赁双方各负担1%。
二、租赁合同不得超过多少年?
1、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不低于六个月的,必须要签署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承租人、租赁人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不仅是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可以办理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后,也是可以带着租赁合同等的相关材料,到相关国家部门去提出房屋的备案请求的。通常情形下,只要提出的材料齐全,那么办理备案手续的请求都会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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