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除非合同中有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的约定,否则违约条款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无效后,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过错责任。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但违约金条款并不是结算和清算条款,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意思是有关报酬、费用等方面如何计算的问题。同时,违约金条款也不是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二、司法中对于合同无效各种观点有哪些?
(一)、 第一种观点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二)、第二种观点是: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理由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无效不代表着违约的责任条款就会无效,这都会结合合同的内容来进行确定,但对于无效的合同需要由法院来进行认定,如果一方存在有欺诈的行为,那么对于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所以,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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