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两份劳动合同不给员工一份是否合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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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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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签了两份劳动合同以后不给员工一份的行为当然是不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各执一份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员工应该直接跟公司索要劳动合同,若公司不给,可以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公司签两份劳动合同不给员工一份是否合理

一、公司签两份劳动合同不给员工一份是否合理?

公司签两份劳动合同不给员工一份是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签劳动合同的目的本身就是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单纯是为了员工,公司将两份劳动合同都收走的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国家法律制度,如果员工具备法律常识,当时就应该跟公司要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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