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到当地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二、技术合同成立条件
(1)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时生效;
(2)按照国冢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
(3)法人之间订立技术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4)公民个人订立技术合同,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由第三人作保证人的技术合同,由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以下合同须经批准或履行必要手续后成立:
(1)列入国家计划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重要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批准;
(2)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订立的合同,由核定密级的机关审批;
(3)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审批。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4)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订立的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就上述各项订立合同前,已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了必要手续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成立;订立合同时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续的,合同自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手续后成立。
技术合同的签订,是需要严格基于双方就有关技术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有关技术的使用和授权上,还需要符合法律上的规定,如果存在违法的行为,那么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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