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合同保密期最长期限为多久?
技术合同保密期最长期限为两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和保守秘密有什么区别?
竞业限制和保守秘密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两者内容不同。竞业限制条款要求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保密条款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是保密义务的一个方面。
2、两者发生效力的期限不同。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保密条款一般只针对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法律效力。
3、两者对是否要支付补偿金方面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保密义务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三、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如何约定的?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综合上面所说的,技术合同中是可以约定技术的保密期,但对于此期限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最长是不能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约定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双方在约定好之后那么就需要按合同的条款来履行,如果存在违约的情形,那必定就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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