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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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长期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从整个债务履行期限之后开始计算的,应该是三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不受限制。长期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从最终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计算。
长期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一、长期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长期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不过买卖合同属于涉外买卖合同,这样的话诉讼时效就是4年了。不过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连续交易行为当中,诉讼时效都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到满之后开始计算的。如果履行期限是分开计算的话,同样的道理,诉讼时效也要分别进行计算。下面分别三种不同情形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1、连续交易的,诉讼时效从最终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2、分段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分别计算;

3、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在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如果还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再起诉,法院不再保护。

二、买卖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的确定

(一)合同的履行与债权债务关系

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收取出卖人货物后,对收货事实进行确认后,应支付货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根据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可视为同时支付,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凭收货凭证足可以主张权利了,没有必要要求买受人出具欠款条,欠款条是欠款关系的确认,如果欠款条上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应从约定日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约定的,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但由于《民法典》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这二条不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出现了分歧,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期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同时支付。如何正确适用这二条法律的规定,就应该全面掌握案件的实质了,主要应分析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出具凭证的意思表示。

如果买受人出具凭证证明收货的,可以认为要同时支付货款,如果出具凭证证明欠款关系的,而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明显可以认定是合同履行期不明。

(二)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买卖关系中出卖人接收欠款条的,说明出卖同意认可该欠款关系,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欠款关系属于合同性质,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的权利才受侵害,由于该欠款条没有还款日期,因此,只有在债权在主张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权利才受侵害,如果认定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相当于认定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权利即受侵害,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长期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从债务履行期限终了后开始计算的,应是三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则时效不受限制。长期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有三种不同情形:连续交易的,诉讼时效从最终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结束那天起开始算;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终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算;履行期限分段确定的,诉讼时效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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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劳动关系是否必须经过仲裁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确定劳动关系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在诉讼时效上面,有特殊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也就是说员工同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可以向提出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会失去胜诉权。这里小编提醒下,确定劳动关系要先经过仲裁,然后再走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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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原来的《德国民法典》第477 条规定:解约或减价请求权,以及欠缺保证品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出卖人恶意不告知瑕疵外,对于动产,自交付之日起经6个月时效消灭,对于土地,自交付时起经1年时效消灭。这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瑕疵担保人,即出卖人的法律责任。由于原来中国违约责任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学理和相关立法都承认在买卖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担保,因此规定一个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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