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技术合同交易需要注意的要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4
浏览10w+
付尧律师
付尧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主办律师
专家导读 济南技术合同交易需要注意的要点有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技术合同的标的、合同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济南技术合同交易需要注意的要点有哪些?

1、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

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当简明、规范,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通常需要反应技术合同标的的名称。如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合同的标的

在技术合同中,如果没有具体的技术成果的描述,而仅仅约定转让或开发技术,则合同的标的就不具有特定性和确定性。

技术开发合同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业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为目的,其所指向的技术成果是尚未面世的技术成果,在审核技术开发同的标的时,需要注意这里的“新”技术成果是指在订约之时当事人尚未掌握的新的技术、产品、工艺或者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三类:

一是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是没有获得专利的技术,通常称为专有技术,这类技术未向社会公开,但可以通过秘密的方式转让知识、工艺程序、操作方法等;

三是其他技术。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等。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关于技术合同的履行,应该根据技术合同的标的来确定技术合同的形式要求,且并非所有技术合同均要求具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等内容。

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具体的履行内容包括技术开发合同经费的支付、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的提供、开发失败的风险约定、研究开发的进度、期限和技术成果的交付等。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具体履行内容则包括实施许可的专利名称、内容、专利号、实施许可的期限、地域及方式等。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可与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机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保密条款对于技术合同是十分重要的条款,除专利技术外,技术合同的标的一般都是不对外公开的,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大大下降,因此在合同中应当对需要保密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事项、范围、期限、责任等作出具体的约定。

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具有新型的特点,一般只有研发人员才了解该技术成果的具体特性及应用。因此,需要明确约定研发人员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技术秘密。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与受让人都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因为让与人已经了解其所转让的技术成果的内容,如果让与人向受让人转让技术之后,又向他人泄露了该技术成果的内容,则受让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其所受让的技术成果的价值也将贬损。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对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保密条款尤为重要 。因此,受让人需要在技术秘密合同订立之前先承担保密义务。

5、风险责任的承担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本身是一项高风险活动,故在技术合同的履行中,如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受托人所研究开发的技术是作为“新”技术存在的,而非现有的技术成果。因此,在研究开发中,由于现有的知识水平、技术水平的限制,经常面临者不可预知的、可能导致技术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风险。

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所提供的咨询和报告意见只是为委托人作出最终的决策提供参考,具体的决策工作是由委托人自己作出的,而非由受托人作出的。所以,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关于此条款涉及的内容非常, 技术成果的归属涉及委托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等问题的研究 。

7、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和方法是确定当事人是否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据。此处所说的验收,注意是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就研究开发人或受让人等所交付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进行检验。研究开发验收标准既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也可以由双方直接约定具体标准。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价款主要是指在涉及技术成果权属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应支付的对价;报酬主要是指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所应支付的金钱,而使用费主要是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应支付的金额。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这里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用于报酬,研究开发费用主要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比如购买研究必须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资料、能源和试制、安装以及获取情报资料等费用,而报酬则是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将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不单列报酬。

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所支付的报酬中通常是包含费用在内的。因此,在委托人支付报酬之外,受托人一般不得再向委托人请求支付相应的费用。 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费用或就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受托人承担该费用。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关于这两个条款可以参照《民法典》的一般条款进行约定,在技术合同中没有特别的情形。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签订的技术合同应有法人代表签名、单位盖章、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有效期等几项。如果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必须有知识产权约属。软件转让必须连同著作权,所有权—起转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7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1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济南技术合同交易需要注意的要点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4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3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3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4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7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7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5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6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7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3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5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0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5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3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3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珠海技术合同交易的特点有哪些?
珠海技术合同交易的特点有对于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而且针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那么就会存在不同的技术内容;以及还有此合同是属于双务、有偿的合同;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改名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原则
[律师回复] 一、审批原则 (一)对已完成原经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 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 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 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 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二、审批程序 (一)由国家级开发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式向行文提出扩建申请。 (二)由批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初审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由商务部起草请示报告会签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后报审批。 (四)经批准,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函予以批复。 三、需报送的文件、资料 (一)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出具); (二)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与工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用地面积与比例、开发区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和所在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 (三)国家级开发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四)国家级开发区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由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五)经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及文本,在图纸上需标出国家级开发区现有位置,拟扩建区域位置,明确的四至边界。(加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章及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六)国家级开发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实施情况。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61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技术贸易合同免税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营业税方面:
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 [1999] 273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2、在营业税方面:
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内容,该法自2007年11月28日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在管委会鼓励政策方面: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对于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并在高新技术合同认定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和机构,以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为基数,新增技术交易20万元以上的按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关于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的政策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技术贸易的定义以及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的政策在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方面以及管委会鼓励政策方面的应用。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技术性贸易合同免税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营业税方面: 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 [1999] 273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2、在营业税方面: 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内容,该法自2007年11月28日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在管委会鼓励政策方面: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对于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并在高新技术合同认定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和机构,以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为基数,新增技术交易20万元以上的按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关于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的政策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技术贸易的定义以及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的政策在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方面以及管委会鼓励政策方面的应用。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云南省技术合同站点登记在哪里?
云南省技术合同站点登记在当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一般只要对技术合同签订成功之后就需要及时的进行备案,这样行政部门就可以获得相关的信息,保障到双方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技术贸易合同是否免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营业税方面: 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 [1999] 273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2、在营业税方面: 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内容,该法自2007年11月28日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在管委会鼓励政策方面: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对于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并在高新技术合同认定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和机构,以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为基数,新增技术交易20万元以上的按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关于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的政策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技术贸易的定义以及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的政策在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方面以及管委会鼓励政策方面的应用。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61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技术贸易协议是否免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营业税方面: 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 [1999] 273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2、在营业税方面: 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内容,该法自2007年11月28日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在管委会鼓励政策方面: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对于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并在高新技术合同认定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和机构,以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为基数,新增技术交易20万元以上的按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关于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的政策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技术贸易的定义以及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的政策在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方面以及管委会鼓励政策方面的应用。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高新技术企业的汇算清缴有哪些技术特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误区一:将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基数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往往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以及近1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少企业认为高新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认定的,可以直接将鉴定报告中对应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作为基数,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其实,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上,高新认定时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的,而确定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办法》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误区二:老高新技术企业未重新认证就享受优惠 2008年,仍有不少老高新技术企业未能及时学习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最新税收政策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按15%的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也有不少纳税人认为能够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实际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在未到期的时间段内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因此,老高新技术企业要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或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必须按高新技术企业的心要求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不能直接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误区三: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不少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后,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得享受其他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其实,这是对上述两个文件的误读。两个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规定,是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例如,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就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该文件明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也应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优惠。 6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也就是说,上述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误区四:各项补贴不区分收入性质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种名目的补贴往往比较多。例如,各种税收返还、财政奖励、技术创新奖励、专项研发项目补助等。但很多企业汇算清算时往往不区分各项补贴的收入性质,误把应税收入认为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把不征税收认为是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收入的范畴。根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是一种税式支出,其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它是国家根据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其支出允许税前列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分为以下四类: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因此,各项补贴收入性质认定是否正确,影响着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等的计算,最终影响应纳税额的正确与否,值得高新技术企业高度关注。此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补贴,享受加计扣除时也要剔除,这也值得关注。
技术贸易合同可以免税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营业税方面: 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 [1999] 273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2、在营业税方面: 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内容,该法自2007年11月28日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在管委会鼓励政策方面: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对于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并在高新技术合同认定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和机构,以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为基数,新增技术交易20万元以上的按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关于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的政策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技术贸易的定义以及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的政策在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方面以及管委会鼓励政策方面的应用。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1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要技术贸易资格证才能签订技术合同吗
法律没有规定过签技术合同必须要办理技术贸易资格证,签技术合同,但有没有技术贸易资格证没有任何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只要双方具有签合同的意向,就可以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否属于技术合同需要办理认定登记。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技术贸易合同有没有免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营业税方面: 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 [1999] 273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2、在营业税方面: 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内容,该法自2007年11月28日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在管委会鼓励政策方面: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对于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并在高新技术合同认定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和机构,以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为基数,新增技术交易20万元以上的按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关于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的政策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技术贸易的定义以及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的政策在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方面以及管委会鼓励政策方面的应用。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61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技术贸易合同是不是免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营业税方面: 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 [1999] 273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2、在营业税方面: 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内容,该法自2007年11月28日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在管委会鼓励政策方面: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对于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并在高新技术合同认定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和机构,以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为基数,新增技术交易20万元以上的按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关于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的政策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技术贸易的定义以及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的政策在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方面以及管委会鼓励政策方面的应用。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国家技术贸易合同可以免税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营业税方面: 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 [1999] 273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2、在营业税方面: 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内容,该法自2007年11月28日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在管委会鼓励政策方面: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对于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并在高新技术合同认定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和机构,以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为基数,新增技术交易20万元以上的按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关于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的政策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技术贸易的定义以及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的政策在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方面以及管委会鼓励政策方面的应用。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南京技术合同要怎么写?
技术合同必须包含以下的内容:1、技术合同的保密规定,包括保密的范围以及时间;2、科研成果的归属以及该技术的适用范围;2、技术合同规定的价格以及支付方式;4、技术合同中专有名词的解释。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1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技术合同包括了哪些要点?
技术合同包括的要点有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技术合同的标的、合同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
[律师回复] 一、审批原则 (一)对已完成原经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 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 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 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 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二、审批程序 (一)由国家级开发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式向行文提出扩建申请。 (二)由批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初审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由商务部起草请示报告会签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后报审批。 (四)经批准,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函予以批复。 三、需报送的文件、资料 (一)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出具); (二)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与工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用地面积与比例、开发区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和所在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 (三)国家级开发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四)国家级开发区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由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五)经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及文本,在图纸上需标出国家级开发区现有位置,拟扩建区域位置,明确的四至边界。(加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章及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六)国家级开发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实施情况。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吉林长春经开区修新开河占地,我家是黎明村社员,占地款应该给谁?大对说基地组织成员均摊,合理吗?从85年分地,一直我家在经营,从未间断过
[律师回复] 发布部门吉林省发布文号长府发199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与组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指导意见》、吉林省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对企业、股东和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营批准。
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工商登记时,不按企业设立国有股或集体股的比例来确定企业性质。只要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前按个体私营企业对待的,各地工商部门要纠正过来。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
第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社会行政管理实行分离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收,由企业核算地的市、县市区税务部门实行属地征管。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改制设立两种。发起设立,是指由两名以上股东作为发起人按本办法而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设立,是指对现有企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和资产评估确认以后,由企业职工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产权,按本办法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八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人数的股东二有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四有企业的名称和规范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九条在职职工中非股东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第十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企业类型三经营范围四注册资本五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限额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八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九企业的组织结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及职权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济南技术合同交易需要注意的要点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