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申请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二、检察院接受刑事抗诉申请后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当检察院受理抗诉申请后,多长时间对法院提起抗诉
抗诉本身就是检察院的权力。法院的审理判决(刑事)下达后,不服判决的可以下判决书下达当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直接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公诉方可以在十日内提起抗诉。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当然刑事诉讼法抗诉也是一定要在掌握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可以提出申请的,然后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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