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吗
1.初到一个公司的时候,一般公司都会和我们签劳动合同,在合同中会约定有关试用期的一些情况,有的人在试用期还没结束的时候就会被通知试用期没过,然后就不用来了,很多求职者对此都比较迷惑,试用期间真的就可以随便开除员工么,其实,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开除员工是要提供相关不称职的证明的,不是随便就能开除员工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也是要支付试用期的员工相应的赔偿的,否则试用期的员工也是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述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时间长短和试用期的时间长短是有直接关系的,一般不满一年的合同试用期是不能超过1个月的,如果合同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是不能超过3个月的,长期合同试用期最长也就只有6个月,同时对于同一个员工只能设立一次试用期,有试用期就说明劳动合同有效,如果只想约定试用期而没对合同有其他的描述,这样是不符合相关法律的,那么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3.当然《劳动法》也对打工人员的情况有所限制,不是保护所有的打工者,如果在试用期期间,打工者给单位带来非常大的损失的时候,或者因为员工身体的原因导致不能继续上班,或者员工在试用期间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条例,并进行了处罚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也是有权和打工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时候如果打工者在进行申述,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就不会在支持他的相关请求的,相信每一个用人单位都想找到合适的员工,而每一个打工者也都希望找到好的工作,这是相互的,所以当拥有工作的时候还是希望用心去干,真的因为外界原因不得不离开的时候,也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职工的,要求向职工说明辞退理由。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如果职工不具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那么单位就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职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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