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三个月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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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作三个月没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6个月工资待遇进行赔偿,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务关系后的一个月内要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就是需要按照规定来进行双倍赔偿的。
工作三个月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一、工作三个月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工作三个月没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6个月工资赔偿,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民法典》对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来签订合同,特别是不同的工作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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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三方合作经营协议书范本 项目合作经营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和丙方) 甲: _______,身份证号: 乙: _______,身份证号: 丙: _______,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为了规范合伙项目的行为,保护合伙项目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________项目。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_____元,以______方式出资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2、乙方:出资额为_____元,以______方式出资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3、丙方:出资额为_____元,以______方式出资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项目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项目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项目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项目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六条 债务承担 1、合伙项目债务由合伙财产偿还。 2、合伙项目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项目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七条 执行人的职责 项目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项目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项目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项目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项目出资的方案; 8、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项目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对合伙项目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八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条 项目事务的决定 项目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项目不动产; 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3、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4、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5、合伙人增加对合伙项目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6、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项目,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一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三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四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五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项目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项目合伙人以外的 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项目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地址: 乙方:(签章)地址: 丙方:(签章)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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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三个月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工作三个月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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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研究生工作三年,三年后算工龄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龄计算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的计算。工龄的计算即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001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从1月起开始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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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三个月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工作三个月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应当是按照劳动者双倍的工资来赔偿。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需要对此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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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三月三号离职,公司以三月十号的政策工作展示评级表,来给我二月工资一半,我要打电话举报吗?
[律师回复]
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工资。
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您可以要求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支付工资。单位拒绝支付的行为不合法。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您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三、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材料:
1、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卡、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单位不支付工资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书面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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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三倒工作制是不是违反劳动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三班三倒工作制是不是违反劳动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不违反劳动法  
2: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的限定只是每天最多多少小时,每月最多多少小时,不存在限定什么时候上班。  
3: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据以上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费支付规则】  1)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实际工作时间可超8小时或40小时;  2)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支付1.5倍工资;  3)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正常工作;  4)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支付3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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