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备案要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5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施工合同备案要件的法律依据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需要由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施工合同备案要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施工合同备案要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施工合同备案要件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备案方法包括: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信息打印;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施工合同备案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业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当事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规定的材料来进行合法的办理,但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进行施工合同的备案,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的效力情况来进行认定。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9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施工合同备案要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3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4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2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2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7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8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5****21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1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5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1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2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4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0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6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2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施工合同备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施工合同备案法律依据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其中明确的说明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天之内按照相关文件来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完毕之后,就需要将书面合同的文本,还有就是相关的审批表提交给行政部门备案。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我哥哥承包的施工工程,现在出了一些工程问题,哥哥准备去索赔,施工合同索赔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建设工合同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大块:合同相关条款2、索赔事实3、事实材料,事项说明,现场施工图纸、签证、草图,照片等原始资料4、费用计算书等合同法的相关赔偿依据如下: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环评报告是施工许可证的依据,还有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建设项百是政府投资,则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为建设工程开工和施工单位进场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此外,申请施工许可证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施工合同变更备案的法律依据
施工合同便更不需要进行备案,只要合同双方协商好自行变更就可以了。因为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建筑施工合同的备案制度,只需要备案监理合同就可以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如果没有建筑施工许可证就开工是违法的。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9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施工合同备案收费法律依据是什么?
施工合同备案收费法律依据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施工合同的备案程序,对于收费的具体标准,可以咨询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来进行了解。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我朋友在外面工作的时候觉得打工太累了,准备自己承包工程,工程施工合同谈判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谈判施工合同各条款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要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这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守。也就是在双方谈判合同具体条款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谈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进行谈判。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根据这一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垫付建设资金,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如果签订这类合同,是属于无效条款。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四十多处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因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在谈判时,都要依据《通用条款》这条谈判约定。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情况建设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动、施工周期长及涉及面广等特点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要结合双方具体的工作情况和施工现场等因素谈合同,离开双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妄谈合同具体条款,会造成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对《通用条款》要进行细化,补充或修改。
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工程必须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309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现在获取了建行因为我故意伤害罪被判了十年现在我已经获得价新出来了,不知道该减刑或假释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法律施施手段?
[律师回复]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我的朋友签了份施工合同,现在出现了责任纠纷,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施工合同的依据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可以采用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停止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补偿方式。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性质不同,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根据来源不同,违约金又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定金罚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次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伤,想问一下施工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_希望可以快点得到答案,担心公司不偿还,现在连普通的家务事都做不了
[律师回复] 第20条规定的就是误工费赔偿。误工费赔偿过去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误工费来赔偿,后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一个最高限额,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的五倍。司法解释把它改过来了,上面没有封顶的规定,误工费就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来算。有这么几点:

一,是误工时间的确定,一种情况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确定的标准;另一种情况是,如果造成残疾持续误工的,将误工时间定在定残的前一天。这就是说,你因为造成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也是一个卡死,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定残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

二,是误工损失收入的计算原则: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另外,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确定。这三个标准规定的都非常清楚,对于收入特别高的人,比如说,受害人是一个老板,一年一百万的年薪,一般人赔偿不起。这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最高赔偿多少的规定,这种情况是比较麻烦。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施工合同备案依据是什么
国家已经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招标方和中标方只需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的30天之内,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即可,双方没有按规定时间签合同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招标方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对于给中标方中造成的损失,招标方应当进行赔偿。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签订施工合同谈判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施工合同谈判的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谈判施工合同各条款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要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这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守。也就是在双方谈判合同具体条款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谈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进行谈判。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根据这一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垫付建设资金,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如果签订这类合同,是属于无效条款。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四十多处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因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在谈判时,都要依据《通用条款》这条谈判约定。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情况建设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动、施工周期长及涉及面广等特点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要结合双方具体的工作情况和施工现场等因素谈合同,离开双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妄谈合同具体条款,会造成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对《通用条款》要进行细化,补充或修改。
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工程必须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309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签订施工合同谈判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施工合同谈判的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谈判施工合同各条款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要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这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守。也就是在双方谈判合同具体条款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谈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进行谈判。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根据这一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垫付建设资金,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如果签订这类合同,是属于无效条款。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四十多处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因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在谈判时,都要依据《通用条款》这条谈判约定。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情况建设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动、施工周期长及涉及面广等特点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要结合双方具体的工作情况和施工现场等因素谈合同,离开双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妄谈合同具体条款,会造成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对《通用条款》要进行细化,补充或修改。
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工程必须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签订施工合同谈判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施工合同谈判的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谈判施工合同各条款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要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这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守。也就是在双方谈判合同具体条款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谈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进行谈判。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根据这一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垫付建设资金,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如果签订这类合同,是属于无效条款。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四十多处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因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在谈判时,都要依据《通用条款》这条谈判约定。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情况建设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动、施工周期长及涉及面广等特点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要结合双方具体的工作情况和施工现场等因素谈合同,离开双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妄谈合同具体条款,会造成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对《通用条款》要进行细化,补充或修改。
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工程必须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9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里面的内容主要有: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我朋友说要是我借钱给别人要是不放心可以要求反担保。我想问下什么是反担保措施?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担保机构对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担保机构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抵押物的范围: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质押物的范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三、保证反担保措施的范围:第三人可提供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第三人信用担保等。
  
四、保证金反担保措施:原则上保证金交纳比率为担保额的20%。
以上便是对什么是反担保措施这个问题的回答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施工合同纠纷 > 施工合同备案要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