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施工合同备案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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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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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广西施工合同备案依据有施工合同签订七天之后就需要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一般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三十天内就需要进行签订施工合同,并且在签订施工合同以后,不能够签订其他类型的阴阳合同,否则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广西施工合同备案依据有哪些

一、广西施工合同备案依据有哪些

广西施工合同备案依据有有施工合同签订七天之后就需要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招广西施工合同备案依据有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招标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办理合同备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收取原件4份,此表要到政务中心窗口领)。

2、全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提供施工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不少于2份,留存副本1份,建议签订施工合同使用统一格式的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及电子数据,(收取包括招标文件制式文本和招标控制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和电子表格形式电子数据1份)。

4、中标人的商务标和中标价及电子数据(收取包括商务标和中标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和电子表格形式数据1份,)。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收取工程预算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和电子表格形式电子数据1份,)。

6、实行担保的工程,需提交双方的担保保函;(查验原件,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和电子表格形式电子数据1份)。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取原件1份)。

8、《办理建管手续联系单》(查验原件,收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9、中标通知书(收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二、施工合同备案阴阳合同类别有哪些?

施工合同备案阴阳合同的类别有以下几种

(一)签订在中标之前的“阴合同”

招标人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就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对工程价款、付款条件、垫资、让利等做出书面承诺;有的已选定了施工者,并签订了包括工程价款、垫资等内容的协议书;甚至有的在实行招标投标之前施工者就已进场施工。当设定了投标条件或圈定中标人之后,建设方再按照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举行招、投标,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

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施工方签订的协议书,或施工方出具的承诺书,与中标后签订的备案合同肯定会有实质差异,否则双方不至于如此大费周章。这一行为实质是规避建设工程招、投标,逃避政府监管,属虚假招、投标,不仅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对其他投标人而言,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签订在中标之后的 “阴合同”

绝大部分的“阴合同”是签订在中标之前,但仍会有大量“阴合同”也会签订在中标之后。根据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一份备案的合同,事后根据双方协商又对备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更改,签订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

现实中部分情况下是建设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迫使施工者接受不合理要求,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如工程款的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等。但有时施工者反过来会处于优势地位,施工者千方百计中标取得项目后,利用建设方工期紧等不利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对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进行修改。于是双方在签订合法的“阳合同”之后,又另行签订“阴合同”。还有些时候招标人和中标人为了共同的利益,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同时,也可能存在个别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倒签的形式,将本签订在招投标之前的合同通过倒签合同签订时间,从而在表面上看是在招投标之后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对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但该种情形实质上应归于“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的类型。

(三)同时签订的“阴阳合同”

即双方依照招标、投标文件形成的条款内容签订一份建设施工合同用于备案,而又同时在私下签订一份与备案合同的实质内容有差异的合同用作实际履行,这两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该种情形下,也无外乎,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就已经达成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默契”或者签订之后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调整。虽然形式上是同时签订,但绝大部分情况是双方有事先的“默契”,一般应归结为“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的类型。

施工合同备案阴阳合同的类别在中标之前所签订的阴合同,以及在中标之后的阴合同,同时还有投标文件和备案合同一起进行建立的情形。备案合同与原协议书不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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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二、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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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1、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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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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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一、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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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除此之外严重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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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质量保修金为(大写)
  质量保修金应在保修期过后一周内由甲方一次性返还。
  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一年后如出现故障,乙方只收更换设备款和施工成本费用。
  十
二、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确定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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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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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四、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和行业现行各项验收标准及甲乙双方的有关约定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后双方参照本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补充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等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
五、索赔和争议
  1)违约的处理:
  除不可抗拒力外,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违约行为,由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工程总造价的0。5%每天计收,但误期赔偿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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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双方合同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
  十
六、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一方根据上述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的前10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转移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贷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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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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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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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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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签了份施工合同,现在出现了责任纠纷,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施工合同的依据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可以采用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停止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补偿方式。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性质不同,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根据来源不同,违约金又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定金罚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次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伤,想问一下施工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_希望可以快点得到答案,担心公司不偿还,现在连普通的家务事都做不了
[律师回复] 第20条规定的就是误工费赔偿。误工费赔偿过去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误工费来赔偿,后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一个最高限额,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的五倍。司法解释把它改过来了,上面没有封顶的规定,误工费就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来算。有这么几点:

一,是误工时间的确定,一种情况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确定的标准;另一种情况是,如果造成残疾持续误工的,将误工时间定在定残的前一天。这就是说,你因为造成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也是一个卡死,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定残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

二,是误工损失收入的计算原则: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另外,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确定。这三个标准规定的都非常清楚,对于收入特别高的人,比如说,受害人是一个老板,一年一百万的年薪,一般人赔偿不起。这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最高赔偿多少的规定,这种情况是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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