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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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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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苏省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9%,个人缴纳2%,如果是大病医疗保险,要增加10元的社保费用,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0.5%,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0.8%,这两种社保都由公司缴纳社保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一、江苏省社会保险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1、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2、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 大病保险10元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

4、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虽然江苏省的社保缴费比例是当地社保局统一规定的,但是,每一位职工要缴纳的社保费用,最终还是要根据本人工资计算的,社保费用是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当中直接代扣的,公司应该在工资条中写清楚扣除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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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多少?
[律师回复]
一、关于报销比例问题根据铁市卫发201217号文件“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2012年度的农合政策调整是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该患者2012年2月看病,5月份报销时执行的是2011年的农合补偿,根据调政办发201120号“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在省级医院住院0-1000元补偿20%,1001元以上补偿30%,因为中国医大一院是我市的省级定点医院,所以该患者在5月份报销时,报了30%,准确地说是接近30%。
二、关于二次补偿问题根据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精神,当新农合资金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15%,累计结余超大型过当年统筹基金25%的情况下,可进行二次补偿,调兵山市2011年度基金结余超过这两个标准,调兵山市进行了二次补偿,而2012年度基金结余未达到两项指标,所以没有二次补偿。通俗地说,农合的钱是每年一收,到年底时,看有什么剩余,如果剩的钱多,达到15%,就按政策要求对患者进行二次补偿,如果没剩这么多钱,就不进行二次补偿。至于工作人员答复2013年有二次补偿的说法,不成立,当报销患者想问还能不能再报点儿时,调兵山市卫生局所有工作人员都会这样说要等第二年年初,看资金使用情况,如果结余多并达到了标准就有二次补偿,如果没有结余或者结余没达到二次补偿标准就不能进行二次补偿。之所以回答说2013年初看,就是因为2012年度的资金情况只有到2013年初才能统计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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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工商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单位1%,个人不缴纳。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后三十日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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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江苏省实施办法》(省政府103号令),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涉及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最大变动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待遇将告别“同伤不同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调整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调整为:五级
9.5万元,六级
8.5万元,七级
4.5万元,八级
3.5万元,九级
2.5万元,十级
1.5万元。新《办法》在采取新的计发标准后,也采取了递减规则,即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根据其不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予以扣减。具体标准为: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常州市社保中心提醒您:判断上述两项一次性待遇适用于老《办法》还是新《办法》的标准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2015年6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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