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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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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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会保险待遇是指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及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如何。《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待遇有: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患病、负伤时的疾病保险待遇;受工伤时的工伤保险待遇;失业时的失业保险待遇;生育时的生育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还有遗属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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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方式社会保险金的给付有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一般长期性保障都是采取定期给付方式,如养老保险和残疾金等定期给付一般定为每周或每月一次,给付额相等。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之所以采取定期按月支付的办法:

一是因为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以后工资的延续,具有与工资报酬同样的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性质,故采取如同工资一样的发放办法;

二是养老金是维持退休职工生活需要的货币资金,仍有必要尊重职工生活习惯的要求,按月领取,不断延续,不致因职工某些特殊的需要而占用养老金,造成职工基本生活来源的中断。短期性保障则多采用一次性给付方式.如短期病假生活补贴、生育补贴、死亡丧葬费等。对于企业来说这种一次性补偿是实现生产正常运行的前提,对于职工而言则是为了保证今后较长时期基本生活不发生困难所必需的。 给付对象从给付对象上看,可以是劳动者本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供养的直系亲属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保险金的给付对象都是劳动者本人,在特殊情况下或个别项目上,如丧葬补贴费、抚恤金家属半费医疗等,给付对象是受益人或继承人。

给付标准从给付标准上看,有薪酬比例制和绝对金额制两种。薪酬比例制的保险金给付标准是以被保险人在停止工作前某一时期的平均工资收入或某一时点上的绝对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被保险人的资格条件的不同,乘以一定的百分比而确定的。其中的工资基数又分为工资总收入和标准工资收入两种;计发保险金的百分比又有固定、累退、累进三种方式。此外,对于保险金给付的工资基数,一些国家还规定有最高和最低的界限,超过最高界限者不作为计发基数,低于最低界限者则给予保证性的给付。(四)被保险人资格条件的确定从社会保险金给付时对被保险人资格条件的确定上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年龄。凡保险金发放是对一定年龄阶段对象的,均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界限方可领受社会保险金,适用于退休养老、遗属抚恤及家庭津贴等项目。纵观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都有明确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最低者为50岁,最高者为70岁。再如遗属抚恤金的给付,对被保险人的子女一般都规定最高年龄界限,超龄者不再给付。

2.性别。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生理特点不同而规定不同的给付条件,多见于退休年龄生育保险金的给付方面。多数国家在退休年龄上都是男女有别,男性高于女性。生育保险金应由女性劳动者或受益人为给付对象。

3.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主要指被保险人所在部门或职业性质上的不同,以及保险待遇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等。由于各项社会保险都有实施目标和范围的规定,对于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有不同的待遇标准。例如特殊部门和行业(如国家公务员、邮电、铁路等)的社会保险制度,对成员均有明确的身份规定。再如各国的遗属抚恤保险金给付,对于供养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血缘及经济关系也都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身份条件并不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它是根据各网的具体国情和各保险项目的具体目标不同而变化的。

4.工龄与就业年限。工龄与就业年限是多数社会保险项目都要求的重要资格条件,标志着劳动者向社会保险基金或为社会所做贡献的大小,故一般均与所得保险金给付额成正比关系,多见于养老保险,一般都是累积计算的。一些国家对于就业年限还具体规定每年应就业的天数。

5.投保年限和缴纳保险费的数额。在实行个人缴费制或个人账户制的社会保险项目上,一般都规定一定的投保年限和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资格条件,并以此决定保险金给付的条件和数额。

6.居住年限。在少数实行普遍社会保险的国家,是以在本国居住年限来确定被保险人是否具有领取保险金的资格条件的。如新西兰规定,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近20年中居住在本国境内者,才有资格领取养老保险金。

7.供养亲属的人数。主要是考虑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后其供养亲属的实际生活保障需要,一般是供养亲属人数越多,给付标准越高。

8.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状况。一些国家为确保社会保险金的给付对象为真正无收入或极少收入、生活费确无其他来源的人,还在其他资格条件之外,另规定要对保险金申领人进行收入调查,只有其他收人低于规定界限者,方可取得领取保险金的资格条件。

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是指劳动危险事故发生并造成经济收入损失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法定资格条件与给付标准,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保险金或为其提供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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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rn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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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那么,问题来了,职工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以后,应该找谁去支付待遇,应该支付哪些待遇?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样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3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第三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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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条件是什么
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是不能一概而论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不同的社保类别,给付条件都不一样。比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条件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已满一年,并且办理过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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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一个舅舅在工地上面工作的时候遇到了一些事故,导致了工伤,工伤社保给支付工资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你好!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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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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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条件是什么?
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条件是根据不同保险类型而定的,如养老保险要在达到退休后才可以给付相关待遇、失业保险要在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参加失业保险已满一年并且办理过失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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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待遇的支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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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大体上可分为医疗救治和现金补偿两类。具体则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支付;二是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的支付。这两类费用,凡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工伤待遇的支付方式
上述第一类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经核查后,与相应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结算。第二类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以及社区进行社会化发放。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属于长期待遇,为保证工伤待遇不受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而降低,并分享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上述长期待遇的水平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待遇与平均工资变化挂钩,是从公平原则出发的。国家经济水平提高后,劳动者的工资就会相应提高,工伤职工也应享有比原来较高的保险待遇。待遇与物价变动挂钩,是因为同一标准的待遇在不同的物价水平下,享有的生活资料和服务是不同的,而且物价是呈上升趋势的,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长期待遇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必须按照物价上涨的幅度,适时地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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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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