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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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会保险待遇是指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及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如何。《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待遇有: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患病、负伤时的疾病保险待遇;受工伤时的工伤保险待遇;失业时的失业保险待遇;生育时的生育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还有遗属津贴。
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方式是什么

给付方式社会保险金的给付有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一般长期性保障都是采取定期给付方式,如养老保险和残疾金等定期给付一般定为每周或每月一次,给付额相等。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之所以采取定期按月支付的办法:

一是因为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以后工资的延续,具有与工资报酬同样的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性质,故采取如同工资一样的发放办法;

二是养老金是维持退休职工生活需要的货币资金,仍有必要尊重职工生活习惯的要求,按月领取,不断延续,不致因职工某些特殊的需要而占用养老金,造成职工基本生活来源的中断。短期性保障则多采用一次性给付方式.如短期病假生活补贴、生育补贴、死亡丧葬费等。对于企业来说这种一次性补偿是实现生产正常运行的前提,对于职工而言则是为了保证今后较长时期基本生活不发生困难所必需的。        给付对象从给付对象上看,可以是劳动者本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供养的直系亲属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保险金的给付对象都是劳动者本人,在特殊情况下或个别项目上,如丧葬补贴费、抚恤金、家属半费医疗等,给付对象是受益人或继承人。

给付标准从给付标准上看,有薪酬比例制和绝对金额制两种。薪酬比例制的保险金给付标准是以被保险人在停止工作前某一时期的平均工资收入或某一时点上的绝对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被保险人的资格条件的不同,乘以一定的百分比而确定的。其中的工资基数又分为工资总收入和标准工资收入两种;计发保险金的百分比又有固定、累退、累进三种方式。此外,对于保险金给付的工资基数,一些国家还规定有最高和最低的界限,超过最高界限者不作为计发基数,低于最低界限者则给予保证性的给付。(四)被保险人资格条件的确定从社会保险金给付时对被保险人资格条件的确定上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年龄。凡保险金发放是对一定年龄阶段对象的,均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界限方可领受社会保险金,适用于退休养老、遗属抚恤及家庭津贴等项目。纵观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都有明确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最低者为50岁,最高者为70岁。再如遗属抚恤金的给付,对被保险人的子女一般都规定最高年龄界限,超龄者不再给付。

2.性别。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生理特点不同而规定不同的给付条件,多见于退休年龄和生育保险金的给付方面。多数国家在退休年龄上都是男女有别,男性高于女性。生育保险金应由女性劳动者或受益人为给付对象。

3.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主要指被保险人所在部门或职业性质上的不同,以及保险待遇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等。由于各项社会保险都有实施目标和范围的规定,对于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有不同的待遇标准。例如特殊部门和行业(如国家公务员、邮电、铁路等)的社会保险制度,对成员均有明确的身份规定。再如各国的遗属抚恤保险金给付,对于供养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血缘及经济关系也都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身份条件并不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它是根据各网的具体国情和各保险项目的具体目标不同而变化的。

4.工龄与就业年限。工龄与就业年限是多数社会保险项目都要求的重要资格条件,标志着劳动者向社会保险基金或为社会所做贡献的大小,故一般均与所得保险金给付额成正比关系,多见于养老保险,一般都是累积计算的。一些国家对于就业年限还具体规定每年应就业的天数。

5.投保年限和缴纳保险费的数额。在实行个人缴费制或个人账户制的社会保险项目上,一般都规定一定的投保年限和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资格条件,并以此决定保险金给付的条件和数额。

6.居住年限。在少数实行普遍社会保险的国家,是以在本国居住年限来确定被保险人是否具有领取保险金的资格条件的。如新西兰规定,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近20年中居住在本国境内者,才有资格领取养老保险金。

7.供养亲属的人数。主要是考虑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后其供养亲属的实际生活保障需要,一般是供养亲属人数越多,给付标准越高。

8.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状况。一些国家为确保社会保险金的给付对象为真正无收入或极少收入、生活费确无其他来源的人,还在其他资格条件之外,另规定要对保险金申领人进行收入调查,只有其他收人低于规定界限者,方可取得领取保险金的资格条件。

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是指劳动危险事故发生并造成经济收入损失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法定资格条件与给付标准,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保险金或为其提供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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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已经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了,工伤保险待遇谁支付的呢??
[律师回复] 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各项工伤费用由谁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分几种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想要了解这方面政策的朋友,不妨一起来看看——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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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职工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以后,应该找谁去支付待遇,应该支付哪些待遇?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样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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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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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3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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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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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条件是什么
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是不能一概而论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不同的社保类别,给付条件都不一样。比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条件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已满一年,并且办理过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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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想申请工伤待遇,不知道可不可以,想问问社会保障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一)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手序。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IC卡复印件、考勤表复印件、身份证 复印件及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如按时申请、如按时申请、资料齐全,受理窗口将当场受理,并发给《受理回执》;医疗保险科审核完毕后在受理的次月15日将核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拨到IC卡金融帐户,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按约定的时间到医疗保险科领取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报批表》。
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按规定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逾期不办理者,将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予以补发。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社会保障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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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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