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征缴对象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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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会保险条例的征缴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征缴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一般由单位代缴。
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征缴对象是谁?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保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的对象为单位和个人。其中,征缴单位包括国企、外企、集体企业、城镇私企以及国家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征缴对象多,范围涵盖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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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从2007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
(一)企业缴费基数:按照豫劳社养老[2003]31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对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结合企业申报情况,统一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保底、封顶确定。
凡未申报或未按要求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使政策平稳衔接,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采取过渡期的办法。过渡期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内选择确定。其中,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已经确定的缴费基数不再变动;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可在70%-250%范围内选择;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可在80%-200%范围内选择;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可在90%-150%范围内选择;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lOO%作为缴费基数。
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和要求申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上述规定,以对应缴费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四)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今后不得对该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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