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如何协商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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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被强拆想要通过协商来解决,那最重要的就是关于房屋的赔偿问题了,被征收人与拆迁部门可以签订一个赔偿协议,表明需要赔偿的款项,若是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被强拆如何协商解决?

房屋被强拆如何协商解决?

1.拆迁的谈判技巧

当房屋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同时要注意谈话的语气。

2.利用行政诉讼争取时间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

3.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4.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5.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6.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

7.强拆的事后补救

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最高法。

综上所述,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案的提起,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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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开发商住户如何维权 面对,被征收人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保护,因为某些地方政府此时正是的推动者。被征收人需要充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将此归纳为房屋征收维权21招。 一、知晓房屋征收的法律真谛 房屋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确需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征收并给与补偿的全部规范的总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这个制度的重要内容。如果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都真的而非仅仅是字面地知晓上述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真谛,懂得尊重法律,依,合法征收和补偿都会变得轻松。 二、在土地上使用权预先设防 房屋征收在绝大多数时候是瞄准房屋底下的土地而来,所以,被征收人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先行一步、事半功倍的行为。 对此,房东们要重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一是及时完善自己的房屋和土地的登记;二是被征收的房产都是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主动参与规划和计划 在规划和计划环节奋力抗争的法律武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作为被征收人,在规划和计划编制、修改的各个环节,充分使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无疑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要求确定房屋征收的范围 在郑州市曾经有用透明胶带贴拆迁公告、贴后就撕去的高招;而杭州则曾有在杭州日报的广告栏登拆迁公告的绝招,想知道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巧合的是过了三个月,裁决就下来了,被拆迁人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呢。于是去拆迁许可违法,则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无情的驳回了,直接剥夺了民众的诉权。 即使如此,我们还是要坚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法律救济权,坚持征收人有义务依法公告征收范围等事项,坚持审查政府是否依法即使将房屋征收相关的内容公告。如果基层政府没有认真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即使公告”;那么按照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未依法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五、正确界定建筑面积 征收的对象是房屋,房屋的量化指标是面积。所以,建筑面积如何界定?这里的猫腻是补偿不公的重要原因。 对于房屋的建造和拆迁,其面积计算本来是一致的。但是在过去的拆迁中,建筑面积的争论是常见的纠纷。主要表现:一是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面积不一致;二是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证面积一致但实际面积不一致。 解决上述问题,双方要明确采用同一个标准,即对被征收房屋和补偿安置使用一个计算方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00号《房产测量范围》。 六、审查是否真是公共利益 是否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我们判断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首要标准。被征收人有权严格的对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以维护合法权益 审查是否公共利益的时机是越快越好,其方法是从有关该征收项目的立项前的可行性开始,至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后,都可以运用参加论证会,听证会发表意见、反映、举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式。被征收人要在对征收决定有疑问的第一时间想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中级人民,以减少鱼目混珠的可能。 七、明白谁是合法征收当事人 被征收人要重点审查征收人一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主体不合法,视其行为违法的重要原因。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八、审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在征收纠纷中,核心的争论必然是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质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应当考虑三个方面: 1、批准(决定)征收的机关是否合格,即是否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 2、批准(决定)征收所需的要件是否齐备,即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是否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确需。
开发商强拆房屋,我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开发商住户如何维权 面对,被征收人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保护,因为某些地方政府此时正是的推动者。被征收人需要充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将此归纳为房屋征收维权21招。 一、知晓房屋征收的法律真谛 房屋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确需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征收并给与补偿的全部规范的总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这个制度的重要内容。如果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都真的而非仅仅是字面地知晓上述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真谛,懂得尊重法律,依,合法征收和补偿都会变得轻松。 二、在土地上使用权预先设防 房屋征收在绝大多数时候是瞄准房屋底下的土地而来,所以,被征收人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先行一步、事半功倍的行为。 对此,房东们要重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一是及时完善自己的房屋和土地的登记;二是被征收的房产都是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主动参与规划和计划 在规划和计划环节奋力抗争的法律武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作为被征收人,在规划和计划编制、修改的各个环节,充分使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无疑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要求确定房屋征收的范围 在郑州市曾经有用透明胶带贴拆迁公告、贴后就撕去的高招;而杭州则曾有在杭州日报的广告栏登拆迁公告的绝招,想知道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巧合的是过了三个月,裁决就下来了,被拆迁人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呢。于是去拆迁许可违法,则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无情的驳回了,直接剥夺了民众的诉权。 即使如此,我们还是要坚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法律救济权,坚持征收人有义务依法公告征收范围等事项,坚持审查政府是否依法即使将房屋征收相关的内容公告。如果基层政府没有认真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即使公告”;那么按照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未依法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五、正确界定建筑面积 征收的对象是房屋,房屋的量化指标是面积。所以,建筑面积如何界定?这里的猫腻是补偿不公的重要原因。 对于房屋的建造和拆迁,其面积计算本来是一致的。但是在过去的拆迁中,建筑面积的争论是常见的纠纷。主要表现:一是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面积不一致;二是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证面积一致但实际面积不一致。 解决上述问题,双方要明确采用同一个标准,即对被征收房屋和补偿安置使用一个计算方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00号《房产测量范围》。 六、审查是否真是公共利益 是否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我们判断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首要标准。被征收人有权严格的对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以维护合法权益 审查是否公共利益的时机是越快越好,其方法是从有关该征收项目的立项前的可行性开始,至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后,都可以运用参加论证会,听证会发表意见、反映、举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式。被征收人要在对征收决定有疑问的第一时间想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中级人民,以减少鱼目混珠的可能。 七、明白谁是合法征收当事人 被征收人要重点审查征收人一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主体不合法,视其行为违法的重要原因。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八、审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在征收纠纷中,核心的争论必然是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质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应当考虑三个方面: 1、批准(决定)征收的机关是否合格,即是否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 2、批准(决定)征收所需的要件是否齐备,即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是否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确需。
没有签房屋强拆协议的房子被强拆后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房子遇拆迁,没签拆迁协议就被了怎么办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被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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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强拆房屋违法,还要双方协商赔偿吗
被拆迁者可要求赔偿:房屋价值损失,根据地理位置、用途和面积评估,参照市场价;被掩埋物品和室内装潢损失,需提供证据,若因被告原因无法提供,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日常生活用品损失由法院认定,珍贵物品需证明存在和价值;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等。请提前清点物品,转移珍贵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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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开发商强拆住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开发商住户如何维权 面对,被征收人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保护,因为某些地方政府此时正是的推动者。被征收人需要充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将此归纳为房屋征收维权21招。 一、知晓房屋征收的法律真谛 房屋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确需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征收并给与补偿的全部规范的总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这个制度的重要内容。如果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都真的而非仅仅是字面地知晓上述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真谛,懂得尊重法律,依,合法征收和补偿都会变得轻松。 二、在土地上使用权预先设防 房屋征收在绝大多数时候是瞄准房屋底下的土地而来,所以,被征收人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先行一步、事半功倍的行为。 对此,房东们要重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一是及时完善自己的房屋和土地的登记;二是被征收的房产都是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主动参与规划和计划 在规划和计划环节奋力抗争的法律武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作为被征收人,在规划和计划编制、修改的各个环节,充分使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无疑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要求确定房屋征收的范围 在郑州市曾经有用透明胶带贴拆迁公告、贴后就撕去的高招;而杭州则曾有在杭州日报的广告栏登拆迁公告的绝招,想知道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巧合的是过了三个月,裁决就下来了,被拆迁人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呢。于是去拆迁许可违法,则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无情的驳回了,直接剥夺了民众的诉权。 即使如此,我们还是要坚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法律救济权,坚持征收人有义务依法公告征收范围等事项,坚持审查政府是否依法即使将房屋征收相关的内容公告。如果基层政府没有认真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即使公告”;那么按照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未依法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五、正确界定建筑面积 征收的对象是房屋,房屋的量化指标是面积。所以,建筑面积如何界定?这里的猫腻是补偿不公的重要原因。 对于房屋的建造和拆迁,其面积计算本来是一致的。但是在过去的拆迁中,建筑面积的争论是常见的纠纷。主要表现:一是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面积不一致;二是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证面积一致但实际面积不一致。 解决上述问题,双方要明确采用同一个标准,即对被征收房屋和补偿安置使用一个计算方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00号《房产测量范围》。 六、审查是否真是公共利益 是否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我们判断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首要标准。被征收人有权严格的对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以维护合法权益 审查是否公共利益的时机是越快越好,其方法是从有关该征收项目的立项前的可行性开始,至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后,都可以运用参加论证会,听证会发表意见、反映、举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式。被征收人要在对征收决定有疑问的第一时间想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中级人民,以减少鱼目混珠的可能。 七、明白谁是合法征收当事人 被征收人要重点审查征收人一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主体不合法,视其行为违法的重要原因。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八、审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在征收纠纷中,核心的争论必然是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质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应当考虑三个方面: 1、批准(决定)征收的机关是否合格,即是否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 2、批准(决定)征收所需的要件是否齐备,即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是否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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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协议没签,能强制执行拆除吗
[律师回复] 有可能的。有需要可以与本律师联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拆迁协议没签,能否强制执行拆除?
[律师回复] 有可能的。有需要可以与本律师联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拆迁协议书没签,可以强制拆除么
[律师回复] 有可能的。有需要可以与本律师联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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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到强拆如何解决的?
房屋遇到强拆的情况,首先要申请信息公开,找到拆迁方违法的地方;其次要掌握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可以用手机记录下拆迁方违法强拆的行为;最后申请行政诉讼,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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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协议没签,可以强制执行拆除么?
[律师回复] 有可能的。有需要可以与本律师联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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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房屋,业主有权要求强拆房屋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业主房屋被怎么维权,有哪些维权途径 一、房屋被怎么办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拆迁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若不搬迁,则有关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被合法怎么办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在该解释的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均有体现。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三、房屋被违法了怎么办 非法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行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规定:“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讼,人民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经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要是房屋是被合法的话,此时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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