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损失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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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法强拆损失,可以协商按照拆迁协议来进行赔偿,也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提交有关证据到法院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对于强拆造成的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处理。
违法强拆损失怎么处理?

一、违法强拆损失怎么处理?

违法强拆损失可以协商按照协议赔偿,也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一般情况下赔偿不应低于补偿,不应低于当事人可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补偿时被征收人房屋的市场价,且可获得的赔偿有房屋价值的损失、被损坏物品的损失、房屋装修的损失以及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的损失。具体赔偿项目有:

1、被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产生的补偿等;

2、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二、强拆赔偿的有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对于强拆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来赔偿的,但如果该强拆的建筑本身就是属于不合法的,那么是无法获得赔偿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处理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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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 集交强险理赔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 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 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 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 赔付。 其他情形,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处理。
二、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 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 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 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 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三、流程要点
(一)接报案 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 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 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 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 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交通警察已参与事故处理的,应提示客户留存《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提 示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 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 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 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 摄事故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 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 项,指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签 字确认。 1.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满 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 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可向对方保险 公司调查取证,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发现不满足“互 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 理。 2.当事人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就近 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查勘的公司应判断 是否满足“互碰自赔”的条件。满足条件的,按照“互碰自赔” 方式处理,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 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车辆损 失照片等材料。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 上述材料。 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 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未参与查勘的保 险公司事后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以向查勘公司 或当地行业协会反映,但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各方保险公司也可相互委托进行定损。承保公司如果放弃 查勘定损的,应该无条件认可查勘公司的定损金额。 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 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由各方保险公司分 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4.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的,保险公司 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可勘验对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
(三)赔偿处理 1.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到各自的保险 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 赔偿本方车辆损失。 2.原则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 元的,不适用“互 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 元以 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 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特殊情况下,参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 偿处理规则(2008 版)》中,“交通警察调解各方机动车承担本 方车辆损失”相关规定处理。
(四)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五、注意事项 1.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事故真实性的勘查,利用车险信息 平台等手段做好监控,防范道德风险。 2.被保险人机动车在异地出险,适用《本办法》,同时适 用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 定。 3.各地保险行业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细化制 定统一的“互碰自赔案件”处理流程,并向社会公示。《机动车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应以各地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格式为准。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 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 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 公司、保险单号、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事故任何一 方如果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况 的,请及时通知交通警察处理。4.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各保险公司建立“互碰自赔”的 协调沟通机制,协调处理保险公司间的理赔争议和纠纷,对于 定损标准争议应采取成立专家鉴定小组等方式,由行业内部协 调解决,不能影响客户索赔,不得要求客户再次查勘、定损。 5.有条件地区可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例如: 对于事故双方“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形、对超过交强险 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情形。具体操作细则由当地保险行业经监 管部门同意后另行制定。 6.有条件地区可试点探索,客户就近查勘并定损,保险公 司之间认可定损标准,理赔资料共享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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