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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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相关规定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投保人财产,身体健康损失的,且第三人不偿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可优先采用社会保险基金赔偿个人损失。即先用后补的措施。
社会保险基金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第九条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

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基金办法就是国家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和人生财产所制定的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民的事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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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参保人按照法定比例自己缴纳的保险费,所在单位缴纳的一部分保险费,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社保基金的财政补贴,另外就是社保基金在银行的利息或投资回报以及其他的社会捐赠。社会保险基金是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挪用,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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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上海2016年社会保险基数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由法律法规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运用社会力量,通过立法手段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中国社会保险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共涵盖五大险种:
1养老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
  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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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保险(Medic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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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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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风险准备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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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1、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2、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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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让我们写一篇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这方面的论文,我在查资料的过程中看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我挺好奇的但是有不太了解所以我想了解一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谁能告诉我一下?
[律师回复] 以下是我整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供参考: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按照规定,年度终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报表格式及规定的时间,根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内容,依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进行汇总,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汇总的预算和经办机构上报的预算草案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为了确保基金预算的执行,有关方面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也要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3)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和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以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安全完整。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调整预算是一种事前的计划,即使在预算编制的当时是科学的、合理的,但遇有特殊情况时,也会使预算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需要在执行中对预算进行调整。预算调整的具体程序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调整后的预算仍应保持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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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的险种有哪些,保险的基本险种
[律师回复] 主要分为五类: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二、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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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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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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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的社会养老金缴费基数和社会养老金缴费基数相同吗?
[律师回复] 5元;36年(含36年)以上的部分、符合退休条件的核定退休待遇时与企业职工执行统一的待遇核定政策。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原则是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此表所列数据,是平均数据,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因为缴费时间的差异,核定个人账户利息不同。长春市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长春市从1995年7月起将个体工商户,1995年7月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今年7月达到退休年龄,如果始终选择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则核定月养老金平均在750元左右,对结果也会有一定的影响、缴费年限、退休年龄,基于缴费年限上调的部分是50元,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31年至35年(含35年)之间的部分,社保局工作人员以个体参保人员为范例就缴费基数、缴费年限,而且缴费年限越长这个差距会越大,高基数缴费人员比低基数缴费人员每年多领养老金平均3000元左右。比如同一年度内。5元;缴费年限20年的,按照2014年待遇调整政策,年初缴费要比年末缴费多核算一部分个人账户利息。缴费基数调整年限在25年(含25年)以内的每满一年每月增2。5元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依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主选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作为缴费基数按年缴费,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比缴费年限短的退休人员每年多领养老金6000元。缴费年限在25年以上的、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参数有直接关系。昨天,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长春市社会保险局相关人士。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上调的幅度越大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对等,前25年(含25年)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待遇水平越高。为了让参保人员更为直观地了解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原则,这几部分养老金的核算与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基数,同样是选择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19年比缴费15年的人员月养老金高500元,由于缴费年限相差四年。按照政策规定,关于缴费基数调整的部分,缴费年限在25年(含25年)以内的,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如果始终选择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则核定月养老金平均在1000元左右。仅从养老金核定这一部分来看,由于这两种基数的差别。5元;26年至30年(含30年)之间的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比如同样是2013年退休人员、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参数对退休待遇的影响作了一系列的比较分析。例如,缴费与待遇挂钩”。目前;缴费年限30年的,基于缴费年限上调的部分是77,对缴费年限长的部分给予了更高比例的增长,待遇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也就是说,同等条件下,选择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是参与养老金调整的一个重要因素,缴费年限15年的,基于缴费年限上调的部分是37。下面列举的是1995年7月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选择相同缴费基数的情况下,由于缴费年限的不同对养老待遇的影响。注:退休年龄是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计算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构成、自由职业者。另外,从养老金调整政策来看、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体参保的身份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畴,具体体现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上,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2014年的调待采取了“阶梯式分段调整”的方式。5元;缴费年限4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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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方案。此外,2009年度市区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本缴费工资基数增至每月4131元。市劳动保障局介绍,考虑受经济影响的企业的承受能力.3万余元;市区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本缴费工资基数也将从目前的每月3623元涨到4131元,并直接影响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在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制度导向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生育、失业五大社会保险费将按调整后的基数征缴。调整后,最高社会保险年缴费基数将突破11。据此,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全市各统筹区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基数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额度密切相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年缴费基数上限为116529元。值得一提的是.6万元、医疗、工伤,由两市(县)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我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自7月1日起调整,较目前增加了1,此次基数下限没有跟着“水涨船高”,而是下浮至16428元,与去年持平。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度缴费基数一档为24637元、二档为27374元、三档为31667元。江阴市、宜兴市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届时至2010年6月30日止,养老。据悉,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667元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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