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房屋合同违约的违约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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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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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预售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有协议解除、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种情况。其中在签订预售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要是出卖人又将房子出售给别人,就是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况的。
预售房屋合同违约的违约情况有哪些?

一、 预售房屋合同违约的违约情况有哪些?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本违约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迟延履行是指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或者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但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二、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条款有争议怎么办?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着房屋面积计价方式不合理、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失公平和对室内各种生活设施的约定含糊不清等方面的问题,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之后,购房者往往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发生纠纷后,购房者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发生的争议是否是开发商的责任,如果是开发商的责任自己该如何追究。

对于合同的违约情形是包括有协议解除、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种情况。要是没有办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去办理房屋所有权产权登记是会被认定为迟延履行的情况,要是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条款有争议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数额的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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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开发商和业主最初签订了预售合同,后来,开发商收回原来的预售合同,又让业主签订现房买卖合同办证,不签就不给办证,但是,没有交房。开发商让签现房买卖合同的理由就是面积大了,不重签就不能办证,而没有告诉业主现房买卖合同内容有更改。现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被更改了,违约责任去掉了,业主手里有原来的预售合同复印件,那预售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追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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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预期违约发生后,债权人可以用书面、口头甚至沉默的方法拒绝对方的毁约表示,此时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如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行为构成实际违约时,债权人可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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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撤回毁约。债务人作出毁约的意思表示后,有权作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撤回毁约表示的,应视为未作出过毁约表示。但债务人这种撤回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如何区别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主要有以下区别:
1、违约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而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在履行期限已届至时,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客观表现为现实的违反合同的义务,它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这种违约与实际违约相比违约程度更大,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相对更大。
2、违约形态不同。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毁弃,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而实际违约的形态有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四种。
3、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如果认为,等待履行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或者认为毁约方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示,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的非违约方不可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提出请求,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还不能说明对方会违约。因此只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对方发生实际违约行为时,才能提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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