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有哪些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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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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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双方互相返还。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出卖方主张的房屋或宅基地使用费通常不会被支持,房款返还时是否支持利息,司法实践中通常从公平原则出发,认定房款利息及房屋升值导致买方的经济损失是否亦由出卖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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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的买卖都会涉及宅基地问题。农村房屋买卖宅基地纠纷是常见的纠纷类型。那么,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会有哪些后果?会由谁来承担责任?律图搜集了相关文章,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有哪些后果?

首先,赔偿损失双方的房屋买卖无效,出售方有权要求返还房屋,但购买方可主张出售方返还钱款,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在确定损失时,应当将房屋现有价值与原购房款之间的差价作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考虑在内。

其次,确定过错责任作为市场主体,农民和城镇居民在交易秩序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就认为城镇居民的购房行为是欺诈.而从纠纷现状看,也多是农村房屋出卖人因房屋价格上涨或拆迁等原因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在确定过错责任时也应将之考虑在内,即反悔一方应分担多一点的过错责任,这样更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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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添附物的处理。购房者大多会对所购房屋重新装修或翻新重建,对此应作为善意添附.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作之添附应视为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适用善意添附的规定,在房屋归属不动产所有人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依不当得利要求不动产所有人赔偿损失。

农村房屋转让的对象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只是禁止了一户农民不可以两次申请宅基地,但是并没有明确禁止一户农民同时拥有两块以上宅基地。农民可以通过购买而同时拥有两块以上宅基地。原因有两个,其一,这样做可以促进农村的房屋交易;其二,我国法律允许城市居民同时拥有多处房产,也允许在农村拥有住宅的农民到城市再购买房屋,那么没有理由不允许农民在农村同时拥有两处以上房产。

在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合同当事人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为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又是归属于同一集体。所以,双方的房屋买卖所转移的仅仅是地面房屋的所有权,而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本集体内部的成员之间转移,一般都认为是可以的。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是不同集体的成员,农民要将房屋转让给其他集体的农民,如果可以转让,那么根据目前我国的“房随地走”的房地产政策,就必然会存在着宅基地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冲突的问题。因为如果可以自由转让,那么就会出现别村的农民在本村所有的土地上拥有房屋的情况。本村的村民也可能不会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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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是农民与城市居民。正是因为买方的身份问题,又产生了一些问题。房屋交易是发生在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不仅存在着和第二中情况一样的冲突。而且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这个通知禁止了城市居民购买农民住宅。”但是该通知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其效力是值得探讨的。随后,国务院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又重申:“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该决定并没有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的住宅。

既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宅基地不能转让给本集体以外的人。那么农民就有权自由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可以将住宅转让给本集体外的农民,也可以转让给城市居民。但是这里的确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如何解决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冲突。我觉得可以参照城市房改房的做法,由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收取一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因为本集体的农民无偿使用宅基地完全是基于它的特定的成员身份,而本集体之外的农民和城市居民想要却不具有这种特定身份,那么可以通过让他们向集体交纳土地使用费的形式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综上所述,尽管宅基地使用权的限转性导致农村房屋不可自由流转,但农村房屋买卖从其交易的形态来看均符合市场行为的特性。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具体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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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合同中,因为农村房屋和相应宅基地为限制流转物,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买卖农村房屋,对此买卖双方当事人都知道或者推定应当知道,故买卖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此类纠纷案件的缘起大多因为土地、房产的升值所诱发,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原因方面,主要是由于出卖方受利益驱动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这种“好讼行为”极大地影响了买受人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值得倡导。因此,在合同无效的过错认定方面,可以认定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说主要的损失在于买受人,因为其要退房另寻住处、影响其生活和工作;对于出卖人而言,则无多大的损失,甚至还可获得不小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赔偿损失处理上,可以根据出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均衡双方的利益。具体在损失认定上,应当由出卖人赔偿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除缔约费用、履约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的直接损失外,还应适当地赔偿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丧失与他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而这些损失必须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基于永久性居住或收益的需要,用一定对价购买房屋所有权,双方对此是清楚的。现出卖人违反诚实信用主张合同无效,可以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在诉讼程序处理上,出卖人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受理案件后,认为可能认定合同无效的,应当向买受人行使释明权,告知买受人有可能认定合同无效,征询其是否就损失提出反诉请求。如果买受人坚持主张合同有效,没有提出反诉的,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案件中不得径行判决出卖人赔偿损失。应当在判决中阐明买受人就合同被确认无效致其信赖利益损失,有权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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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的协议是有效的。
判定诉争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应当是《合同法》,而非《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七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其中,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
(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即把原来的民法通则58条“违反法律”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尽可能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这正符合合同法所确立的鼓励交易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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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该规定是明确针对农村居民新建住宅而言。法律只规定了农民建住宅要由乡政府批准,而未规定农村房屋买卖也要由政府批准,所以不能任意对法律规定作扩大解释,更不能依此认定买卖行为无效。而且,《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也规定:“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显然,法律并未禁止农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也未对出售行为设置任何限制,而仅仅规定出卖人出售住房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的买卖做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
第四,若判决合同无效,是对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背离,也与稳定社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本案诉争的房屋买卖合同从2001年签订、履行至今已十多年。期间,两家未对该房屋买卖行为产生过任何争议。如果确认合同无效,显然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应属恶意抗辩。而且从稳定社会秩序和尊重交易公平的原则出发,如果允许相关主体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和立法本意,也与稳定社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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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确权?近几年来国家为了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实施了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其中包括承包土地的确权、宅基地确权等。而其中宅基地确权后只有村集体经济成员才有资格使用,宅基地将会按照“一户一宅”规定使用。有多余的宅基地的不予确权。这对农民们来说十分重要。所以农民朋友们一定要重视。
二、宅基地如何确权?宅基地确权流程:
(1)申报:宅基地确权首先是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人,需提交以户为单元填写的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及相关部门确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由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登记实际相关情况,还需要收集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指界,如不能参加需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资料提交后需等国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审核:等公告期满后,如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没有异议,将会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等。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进行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
(6)颁发土地证: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建成后,等待当地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初始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宅基地确权户主怎么认定?宅基地确权就是相当于为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颁发像城里一样的《不动产登记证》,促使农户拥有诸如转让、抵押、继承等宅基地权益。所以户主登记十分重要,不然你将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益。宅基地确权发证时,先确定户主,才能确定其他的“共有人”。一般情况下,农民们在宅基地确权时,户主认定需填写最初土地承包合同上签字的那个人。如果现实情况中,签字的那个人已经去世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那么这时候可以推举符合要求的家庭成员来做户主。总的来说在农村,无论是承包地还是宅基地,都是以户为单位的,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整个家庭的,证书上户主登记只需要是家庭成员即可。
四、宅基地确权除了户主外,还可以登记哪些人?宅基地确权不动产证书上,除了户主一栏外,还有一栏是“共有人”。因为在农村是一户为单位,在确权政策实施前国家就考虑到写名字的问题,为了农民们的利益国家对于“共有人”的确定是放得很宽的。因为这样可以减少纠纷。在农村宅基地确权主要是让农民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所以宅基地权益整个家庭都可共享。不动产证书上“共有人”登记:只要是在户口上的成员,并且在一起住,就都能填写。
五、宅基地确权后继承权归谁?宅基地是归村集体所有,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等财产是农民朋友辛辛苦苦赚钱建造的,是农民们唯一的固定财产,只要确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所以继承权是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由继承人继承。
六、宅基地确权登记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包括哪些
1.外嫁女:宅基地确权登记外嫁女只能登记在一方,也就是说如果在娘家有承包地或者在婆家有承.包地的,都可以作为确权共有人,但是只能选择一方来登记。
2.新生儿:新生儿一般都没有分到土地,但是也可以作为共有人登记在证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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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以后能否过户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农村房屋确权以后能否过户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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