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写一份民事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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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的内容有原告人和被告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以及诉讼请求,包括需要支付的金额以及应该进行支付的期限,同时需要具体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和理由,法院在查明后进行受理,会给出相应的判决。
{ArticleTitle}

一、租赁纠纷写一份民事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原告人:某某,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告人:某某,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000元,并自租赁合同到期起诉状的内容有起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3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被告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租赁360挖掘机一台,租赁时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原告有权每日按照被告所欠租金总额的10%收取滞纳金。截止某年某月某日,被告欠下原告租金及挖掘机操作手工资共计人民币6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为凭。被告承诺在租赁合同到期起诉状的内容有前还清欠款,逾期自愿按照每日10%向原告缴纳违约金。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无故推诿,所欠款项人民币6000元至今分文未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某年某月某日

二、租赁合同转租条款的内容有哪些?

房屋转租合同范本

转租方(甲方):某某,受转租方(乙方):某某

根据《民法典》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某地公有居住或非公有居住的房屋已书面告知公房出租人或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或征得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全部或部分即某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多少平方米。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2、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予以明确。甲、乙双方同意附件(二)、(三)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转租期满向甲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租赁用途

1、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该房屋的用途为自己住宿,乙方承诺按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用途使用该房屋。

2、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第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为个5月。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租赁合同的租期。

2、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转租期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第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1000。

2、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百分之几支付违约金。

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某某方式

《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有如果出租人进行租赁的物品未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不影响相关租赁合同的效用 ,同时如果租赁的物品不是实物的话,则该租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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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想咨询一下有关厂房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因为在前不久,我的隔壁租房子出点问题,现在要咨询下。
[律师回复] 您好,以下是范文以供参考:
原告:王××,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被告:张××,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09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07年2月5日至2011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07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 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厂房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的主要内容的回答。
你好,我 们公司想租一个厂子,但是对方没有到期就赶我们走,那么租赁纠纷上诉状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以上就是租赁纠纷上诉状的回答望采纳
我和租客在租房上产生了分歧,并且我认为他违反了规定,咨询下民事上诉状租赁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杨某某诉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创: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宝静
电话:13987145045
上 诉 人(一审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9日生,小学文
化,农民,住址:某县某城镇中和路9号。
联系电话: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余某某,女,汉族,1970年4月28日生,高中文
化,个体户,住址:某县某城镇某路929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某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判决结果没有建立在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曲解之上,从而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审判原则,致使判决结果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判决结果显失公正,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因此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重新审理本案,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欠租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元。
3、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包括一审司法鉴定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不尊重客观事实,曲解案件事实,割裂了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这种认定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导致一审判决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没有拒付租金,没有违约,驳回原告终止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判决错误
本案中,被告既有拒付租金的主观故意,又有拒付租金的客观行为,被告想尽一切办法,竭尽耍花招之能事,目的只有一个,即是拒付租金!其最终结果昭然若揭:拒付租金长达四个多月,而且拒付租金的事实仍在继续!
一审法院对被告是否拒付租金及原告是否拒收租金的事实认定有错误。表现如下:

一、被告主张原告拒收租金,这仅仅是原告的一面之词,一审法院偏信一家之言,采信了该单方主张。

二、仅凭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取款通知单,不问原告是否曾经收到过此取款单,而认定原告拒收租金,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

三、被告主张并举证因原告拒收租金,其通过公证处将租金用邮政汇款的方式支付给原告的事实,是被告想拒付租金又逃避违约责任而故意耍的花招。
首先,即使正如被告所言,原告拒收租金,被告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101条规定用提存租金方式了结债务。用此种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了结债务,有利于维护被告自己的合法权益,减轻被告的经济和精神负担,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不是采用此种邮政汇款又写错收件人地址的方式,让原告实际未能如期受到租金;
其次,被告既然能想出公证邮政汇款行为的方式邮寄租金,为何在被告所谓的原告拒收租金时,不采取公证留置租金给原告的方式交付租金呢。被告舍简单、直接又可了结债务的方式不用,而玩“怪招”、兜圈子,最终使早该支付的租金又回到自己的口袋,为己所用,这是何用心?不证自明。被告此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最后,邮政汇款将原告地址写错是被告故意的。原、被告同住一县城,又是熟人,在一小县城范围内,恶意将地址写错,,被告的目的就是要让原告收不到租金,然而又制造一种千方百计、想尽一切办法、诚心诚意履约的假相,以此博取他人同情,迷惑法院,最终达到其拒付或延付租金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意目的。
如果需要解决民事上诉状租赁纠纷,上面的内容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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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写起诉状?
需要先写上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再者就是诉讼的请求,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最后就需要写上起诉人的名字和时间;在写好起诉状之后就需要及时的提交给法院,这样才能更快的受理自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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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起诉状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姻无效纠纷起诉状内容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有时候婚姻是以一种畸形状态或不合法的形式存在,一方想结束婚姻,无法协商,存在纠纷,一种途径就是向申请婚姻无效,需要填写婚姻无效纠纷状以及准备相关的材料证据,那么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其中的细节吧。
一、无效婚姻纠纷有哪些证据可以提供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准备的材料因婚姻无效的原因有所不同。
(一)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材料为结婚证和双方的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该婚姻属于重婚的证据等等。
(二)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能证明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三)以婚前前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婚后难以治愈的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该提供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证明婚前患病,婚后难以治愈的相关材料。同时,人民在受理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后,如果确实属于无效婚姻,会就财产和子女问题一并判决,所以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最好还提供包括房屋产权证书、银行账户、支票等各种财产清单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意见。
二、申请宣告无效婚姻的限制因为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取得结婚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内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因此,如结婚时双方或一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或者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治愈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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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婚姻保证书效力一般而言,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未来婚姻不确定性的担忧,往往会在办理法定的婚姻手续之前签署婚姻保证书,以此来增加婚姻的稳定系数,这时的婚姻保证书无意义,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效力,其中以约定的夫妻忠贞条款居多。
2、婚后婚姻保证书效力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当事人双方往往首选的解决途径当属私下协商,以达成婚姻保证效果。而重归于好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的婚姻保证书中会就夫妻相互之间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进行约定。这类婚姻保证书的效力需要酌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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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这个租赁合同到期产生纠纷要起诉的话,写这个起诉状开头要写清楚原告和被告的个人信息以及这个委托代理人,正文要写清楚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然后最后要签上名字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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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先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现在因房屋使用问题发生纠纷,想请问下租房纠纷诉状怎么写?求范本?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纠纷起诉状如何写,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注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原告有委托代理人(律师或其他委托人)参加诉讼,还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2)诉讼请求事项。也就是说要写明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例如要求被告方承担某种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某种行政行为等。
(3)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诉讼状中必需要严谨、详细地叙述清楚诉讼事件存在的事实和发生争议纠纷的主要焦点,以及这些事实纠纷中支持自己诉讼的法律、法规条款依据。例如,目前商品房买卖纠纷主要集中在发展商交房延期、房屋合同标注与实测面积出入过大、建筑质量及装修标准与合同注明的不相符合等几个问题上。如果是因为这几点而向售房方提出诉讼索赔,填写诉状时就要将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的内容以及被告方在何处违约的事由写清,并且标注被告违约事实违犯了哪一项法律规定。
(4)提出诉讼的证据和证据来源。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必须要依据充足的实事依法进行判决,这就要求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尽可能地提供证明自己享有法院赋予的权益,对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材料。比如属于商品房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就要包括: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房款给付情况等方面的证明,以及对方未兑付约定事项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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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与被告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可以上诉,超过时间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效力。上诉期限从收到一审判决的第二日起计算,对判决不服的期限是15天,对裁定不服的期限是10天,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期,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不可抗力除外。
2、不能采用口头形式上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3、上诉状要写明请求上诉的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误、证据是否有误、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及对判决的意见。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1、二审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是上诉请求中未涉及的内容,一般不审查。
2、二审仍可以进行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判决、裁定为例外。径行判定,是指二审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全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而直接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一般有四种情况:
(1)一审就不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而且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上诉案件判决的一般规律
1、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对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法律是指实体法即民法等)
3、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重审还是一审,一审判决后仍可以上诉。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般有,审判本案审判员、书记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四)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要注意时效。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申请再审不影响一、二审判决的执行。
(五)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 请求司法保护权,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是其他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和前提,包括起诉和反诉,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反诉,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是保障当事人行使其权利。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权利可以请求别人给予法律帮助,因此一个当事人可请2名委托代理人;
(3)申请回避权,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更换承办本案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以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权利;
(4)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以此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陈述的事实,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既是权利也是责任;
(5)进行辩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对案件事实争议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6)请求调解权,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对纠纷进行调解,并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
(7)自行和解权,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8)提起上诉的权利;
(9)申请执行权,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还有权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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