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王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个体经营,住址XXX号XXX室,身份证号37XXXXXXXX
被答辩人:宋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个体经营,住址XX号楼X单元XXXX室;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1、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x月1日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答辩人将其位于xx路XXX号沿街商业用房,面积约为90平方租给答辩人使用,租期从20xx年至20xx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五年的用房租金,答辩人分期支付,每年每次支付壹拾伍万元整,上述租金前三年内不变,剩余两年的房租浮动不得超过前三年每年房租数额的10%。合同签订当日,答辩人依约向被答辩人支付20xx年-20xx年12月31日一年的房租,被答辩人出具收到条一份,答辩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租赁合同系诺成、双务、有偿合同,该协议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租赁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合同就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因该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答辩人、被答辩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说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从20xx年,但是答辩人已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争议房屋,不再需要现实中的交付。
2、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无法定解除事由,其解除协议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首先就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解除租赁协议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对于被答辩人单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情形《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没有约定。显然本案并不属于此类情况,被答辩人单方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无合同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无法定解除事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双方因为商铺租赁合同发生纠纷,被对方起诉到法院后,作为被告应当准备好答辩状积极应诉。写答辩状主要是针对原告的诉求,有针对性的答辩,比如陈述自己正当履行商铺租赁合同,没有发生违约,对方诉求不合理,并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