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开会算不算加班?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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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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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用人单位在员工的休息时间进行开会工作,那就算加班,若公司在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的午休时间进行开会工作,那就不会算作是加班了,且算加班的话单位要给予加班费的。
若公司开会算不算加班?

一、若公司开会算不算加班?

算加班。除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其他时间算加班。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二、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由企业决定。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补休,又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自身因对加班时间不满意,对加班费报酬不满意但单位没有违规的情况下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只要单位违规,未支付应当支付的加班费或是加班时间不合规就可以索要补偿金

综上所述,若员工被要求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进行开会工作,是不合理的,违背了员工的个人意愿,应该算是加班,且应该支付一定加班费,当单位未支付时,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劳动者胜诉后可得到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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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一家单位上班,经常加班,不想加班,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若是没有加班就被公司辞退可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1,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从该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作为劳动者要想要回属于自己的加班费,首先要就自己加班的事实完成初步的举证,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虽然在公司有加班,但是真的申请劳动仲裁以后,根本拿不出加班的任何证据,最终败诉的。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需要证明加班的证据有,比如公司的考勤记录表、加班申请表、公司规章制度中就公司上下班时间的相关规定、有用人单位盖章的工资单等等;但是现实生活中,这些资料全部由用人单位保存,对于处于劣势的劳动者来说,想拿到这些资料,基本上不可能,所以如果是在深圳这边,对于加班费的请求,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的话,基本上会驳回加班的请求。
2,关于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对加班工资认定的几点意见:
1.公司所提交的考勤卡虽没有员工签名确认,但与有员工签字的工资表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依法应予以采信
2.如何确定包薪制员工工资及加班工资少给或违法?经过核算后的时薪若没有低于法定最低时薪,法院会认定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及加班工资,举例:员工每月工资2500元,包含周六8小时加班工资。员工小时工资为
10.5元[2500÷(2
1.75×8+4×8×200%)],若计算后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则双方对于工资的约定是合法的。
3.员工正常工作日有未满勤状况,故其缺勤满整日的视为休息日的补休,从休息日上班时数中折扣,未满8小时的,以平日加班时间折扣。
4.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员工具体的月工资标准,但员工有公司发工资的转帐记录(分两笔发的工资),公司有员工签字的工资单,该工资单仅能表明一部分应发工资,故对员工的月工资标准应按照有效的证据并结合举证责任分配来认定,从员工在原审提供的银行客户对帐单显示的内容看,结合公司提供的工资单,可认定员工的应发工资为转帐记录的工资,
5.若员工的银行工资对帐单中并没有显示工资情况,且公司并未提供有效的工资单,法院通常会按照员工主张的底薪或合理工资标准确定。
6.公司主张被员工的工资为每月多少钱,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法院对此其主张会不予采信,并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应要求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员工的工资情况,若公司无法提出合理的举证,法院倾向于采信员工主张的合理工资,
7.若公司与员工方都确认有加班事实的基础上,公司应对其是否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负举证责任;
8.若公司主张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公司应当就此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若公司无法举证明工资中与员工约定包括加班工资,应支付加班工资。
3,对于你所描述的,你的职位是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属于公司的管理层,其加班的基数肯定比普通员工的加班基数高,不知道有没有跟公司签的有协议或者合同什么的,在合同或者协议里有没有约定具体的职务或者上班的具体情况。建议你不要灰心,尽量多找一些关于加班的证据,证据多一点总比少的好。我相信功夫不负有心人,只要你用心了,哪怕最后败诉了,至少自己努力过,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我也不是仲裁员或者法官,也不一定说你最后一定会输,我只是把自己知道的加班的有关法律知识,跟你分析罢了,希望你能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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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lt;工资支付暂行规定gt;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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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
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
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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