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认罪认罚的好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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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愿认罪认罚会对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嫌疑人或者被告提供法律帮助,会从宽处理,认罪越早,从宽幅度就越大,还会加快案件处理的速度,让犯罪嫌疑人事先了解应受刑罚处罚的情况。
自愿认罪认罚的好处有哪些

一、自愿认罪认罚的好处有哪些

1.法律帮助。对于没有聘请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强制措施变更申请、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等法律帮助;

2.从宽处理。侦诉审三个阶段都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回归社会越早。

3.快捷办理。简化办案程序,节约司法资源,让犯罪嫌疑人事先了解应受刑罚处罚的情况。

1.法律帮助。对于没有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强制措施变更申请、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等法律帮助;

2.从宽处理。侦诉审三个阶段都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回归社会越早。

3.快捷办理。简化办案程序,节约司法资源,让犯罪嫌疑人事先了解应受刑罚处罚的情况。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等等。

二、自愿认罪的法律规定

1、被告人自愿认罪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此,可以理解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自愿认罪案件可以有条件的简化审理程序,提升审判效率。但,这种“有条件”意味着不是所有的自愿认罪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更不能都采用独任审判制。

2、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审理应当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对此,应当理解为自愿认罪案件同样要进行证据的全面审查,不能因为自愿认罪就轻视甚至放弃对案件证据的全面审查。以自愿认罪处理的案件,前提是要有被告人供述以外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

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以疑罪从无论。审理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对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可以简化或免去,更不能以被告人自愿认罪为由降低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

3、被告人自愿认罪不等于被告人确实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五)项规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第(六)项规定“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对此,应当理解为:被告人虽然自愿认罪,但经审查、辩论等,被告人有可能无罪。在审判实践中也确实存在被告人认罪,结果宣告无罪的情形。因而,不能在自愿认罪与确实有罪之间划等号。

4、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审理要保障其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对此,应当理解为不能因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而忽视其获得辩护权,更不能以此为由阻碍被告人获得辩护权。被告人正常的自我辩解以及辩护人无罪、从轻辩护的意见不影响被告人自愿认罪情形的成立。

三、自愿认罪情形的法律适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自愿认罪构成的基本条件是:被告人处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自愿认罪,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罪;只有经过质证、认证的法定程序,才能确认其自愿认罪。就是说,自愿认罪的情形只能根据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表现和质证、认证的结果来判断和确定。

2.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审理中必须要有公诉人或自诉人的出庭和辩论,有辩护律师从法律层面的专业辩护更为稳妥。要具体分析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心理状态,排除被告人自愿认罪的非正常情形。既要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尊严。

3.必须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自愿认罪的情形不仅仅在轻刑案件中存在,在其他各类案件中也可能同样存在。不能被告人自愿认罪就万事大吉。要认真执行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非经法定审理程序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也要防止被告人借自愿认罪的幌子来规避法律责任。

为了更加严格地执行法律,严防被告人或司法人员掉入自愿认罪的法律陷阱而发生冤错案件,影响司法公信力,必须做到对自愿认罪法律情节的准确认定和规范适用。

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或者嫌疑人一般都会从宽处理,自愿认罪认罚只能是通过在法庭中的表现来判断的,不是被告人随口一说就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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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因为长期在外地打工,打工过程中因为寂寞等原因促使他经不住好奇和他人的诱惑,沾染了毒品,然后又因为经济原因走上了贩毒的道路,现在被抓了,但是现在他自己也知道错了,也认罪。请问这个当庭自愿认罪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辩护词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有关当庭自愿认真以及当庭自愿认罪辩护词,首先我国刑法并没有直接的规定“认罪态度良好”。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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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被人告上了法庭,他在法庭上面也自愿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是不是就可以减轻处罚呢,你怎么看待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处罚么?
[律师回复] 从形式要件看是在法官面前。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直接言词原则,即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亲自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者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作出自己的判断。直接言词原则实践了司法的亲历性。法官在与被告人“面对面”的活动中,通过诉讼时的态度和情状能够获悉语言所无法传递的案情信息(即“无言之知”),有意无意中影响着法官的“心证”。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的承认行为,无法确定其真实性、自愿性和明智性。何况,被告人承认的犯罪事实是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事先查明的事实,也是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基本依据。法庭的审判程序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程序,被告人在法庭上经法官告知法律后果后,向法官承认犯罪,就排除了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诱供等不正当因素,确保了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同时也夯实了法官作出正确判断的事实基础。
  再次就是认罪的时间要件是在开庭审理后、法庭调查前。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质是对现有庭审方式的改革,是基于目前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导致司法成本提高,而诉讼效率低下等问题凸显,旨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局面提出的新的庭审模式。被告人认罪如果时间过于靠后,实际上已经耗费掉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认罪与否已经无法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也就缺乏国家对被告人认罪这一行为进行“奖赏”的根据,属于无意义的行为。被告人过早认罪固然可以,但最终控方的起诉是依据所取得的证据,在控方没有正式起诉前是无法确定被告人犯有何种罪行的,只有等到法庭上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控方的指控才确定下来。这个时候,被告人的认罪才具有实质上的意义,因为他了解了控方指控的罪名,同时也让法官亲身感受到了认罪的真实性。过早,法官无法确定认罪的真实性,过迟则对司法资源的节省没有意义。《意见》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第7条则规定了简化的范围,表明简化审的适用最迟不能超过法庭调查,否则无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也就丧失了简化审本身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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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投案自首的相关量刑规定
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5、被告人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在决定对被告人的具体处罚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6、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自首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轻处罚,具体就是这样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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