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上述工程中,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合同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履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备案包含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的首次备案、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约情况备案以及工程竣工后的结算信息备案。
第六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的首次备案由发包人负责,采用网上备案与书面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发包人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前,应当在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填写工程项目、各方主体以及施工合同的基本信息,并上传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和预算软件格式的合同价电子文档,进行网上备案。
第八条 发包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进行书面备案:
(一)施工合同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打印,双方盖章确认);
(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发包人公章),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
第九条 发包人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备案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并在合同备案申报表上盖章后退还1份给发包人,作为合同备案已经受理的凭据;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
第十条 施工合同首次备案通过后,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无需另行提供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承包人应当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填写补充合同的基本信息,并上传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电子文档,同时将以下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进行书面备案:
(一)施工合同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打印,双方盖章确认);
(二)补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承包人公章),同时提供补充合同或协议正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
第十二条 网上备案内容与书面备案不一致的,以书面备案为准。
第十三条 首次备案完成后,承包人每季度末应进行合同履约情况备案,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填报工程进度以及进度款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申请、审核和实际支付的金额和时间等合同履约情况,直至工程竣工。
第十四条 发包人、监理单位可登录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查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如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有异议,可向承包人提出纠正,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1年内进行结算信息备案,登录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送审金额及送审时间、审核金额及审核时间、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等竣工结算信息。
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和调节合同争议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发包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承包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或者报送虚假备案信息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原《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综上所述,福建省施工合同备案规定就是上面一一列举的这些。例如规定了施工合同需要备案的对象。这些规定都是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也就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这是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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