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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物业用房面积纠纷,业主和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协商形式调解,也可以通过走司法程序解决处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应该按照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两万平方以下的,管理用房面积不得低于八十平方;两万到二十万平米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四的比例配置;二十到三十万平方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三的比例配置;三十万平方以上的部分,按照百分十零点二的比例配置。不同地方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可看当地的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住建部没有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各地的住建局会对此项进行解释,属于地方法规的性质,通常是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积无偿配置,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无电梯的应该不高于四楼。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它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存放工具材料,业委会办公等等。物业管理用房用房指的是地面上具备采光通风、水电基本设施的房屋,像设备间、人防工程、层高低于2.2米的房屋都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总而言之,虽然不同的地方对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不是完全一样,但是相关政策规定对于物业用房面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产生纠纷之后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也可以通过走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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