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原因?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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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于申请执行的判决书,如果已经过了执行起效,公证处是不予出具执行证明书的。根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两年内侵权人如果履行申请书中的部分内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该予以扣除,余下的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公证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原因?

一、公证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原因?

一般情况下,理由为用于申请执行的判决书已经过了执行时效。

《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流程?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三、强制申请执行书由什么组成?

申请执行书包括以下三部分:  

(1)首部,应写明标题、案由和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还要写明申请执行的目的和依据。

(2)正文,写清事实与理由。

(3)尾部,应写明执行法院的名称、申请执行人姓名、申请执行的时间及附项。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最好找一位担保人。双方填写完申请表之后,公证员会给双方起草一份法律文件,还会出具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若有一方违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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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法院出具不予执行裁定书要怎么处理,我朋友申请了法院裁决,但是法院一直推脱什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和第260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法。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法。也就是说,仲裁以合同当事人的协议为前提法。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无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就没有根据,仲裁机构即使作出裁决,人民法院也不予执行法。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法。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约定进行仲裁,其裁决才能有效法。仲裁机构的裁决事项如果超出了当事人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法。因此,即使仲裁机构作了裁决,法院也不能执行法。

三,仲裁组织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法。如果仲裁员与本案有关联,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未经过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效力,因而人民法院可不执行该项裁决法。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法。

五,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法。仲裁裁决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法。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法。
仲裁员必须廉洁奉公,依法裁决,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作裁决必然是错误的,人民法院理所当然亦不予执行法。

七,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法。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陈述的,该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法。

八,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法。
以上各种规定,主要是仲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人民法院不执行该案的裁决法。除此以外,《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还给人民法院一项权力,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法。这是从实体方面考虑到的问题,只要接受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即可作出裁定,不予执行法。
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机关裁决的过程中,只要被申请人证明仲裁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院长批准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法。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无效,当事人既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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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初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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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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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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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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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想要了解一下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是什么,先予执行有具体是怎么定义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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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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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程序
申请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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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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