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中止执行决定书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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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或者被执行人暂时无财物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法院可以出具中止执行决定书,暂停执行。法院做出中止执行决定,会将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法院再重新执行。
出具中止执行决定书的情况有哪些?

一、法院出具中止执行决定书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二、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多久采取措施?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如果法院执行立案6个月,还没才去强制执行措施,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提出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同而不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综上所述,法院办理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以中止执行,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中止执行通知书。比如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这样法院中止执行,等情况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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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什么情况中止执行?
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终止仲裁裁决的执行;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时,需要中止仲裁裁决的执行;存在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情况时,需要中止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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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是中止执行?什么情况下中止执行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也就是说,在执行裁决过程中,发生了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特殊情况,人民暂时停止执行,最后视裁决是否被撤销,再决定恢复执行还是终结执行。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一方申请撤销裁决,是中止执行的法定理由。一旦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裁决,执行即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可以裁定中止执行。这是因为仲裁裁决不同于的判决,要经过两审终审,而是实行一裁终局,所以一旦当事人申请撤销,则应中止执行。其次应当注意中止执行的裁定,依法不准上诉,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程序暂时停止。除上述中止执行的情况外,《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关于中止执行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这些情形包括: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如果延期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应当尊重其意见,裁定中止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案外人认为人民的执行将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人员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的,为避免执行错误,应裁定中止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等待继承期间,应中止执行。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后,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作为—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应暂时停止执行,等待它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法律作了这项灵活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看,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民已受理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2.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事项不明,需要补正的。  
3.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与其它正在审理、仲裁或执行的案件有关联,需要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应中止执行。  
4.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满一年或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被申请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无力履行义务,应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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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缓刑的情况具体有哪些
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有三种,具体包括:1、对象为被判处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会危害社会。3、累犯不适用缓刑。但是其他法律、司法解释有格外规定的,也要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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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的一个同学想要咨询一下,关于要怎么样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因为有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
[律师回复] 1,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七)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八)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九)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2,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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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哥哥最近的民事裁定书具说要被中止执行了,但是我们家里都不懂法,不知道现在执行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的规定是什么,请各位告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期限我国有如下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裁定中止执行案件是否恢复执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裁定中止执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执行:
(一)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延期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期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已明确权利的继承人或义务继受人的;
(三)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已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因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案件而裁定中止执行后,不予宣告破产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但在破产程序中因破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除外;
(五)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六)因执行标的物的权属争议而裁定中止执行后,执行标的物经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后,确认权属属于被执行人的;
(七)因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的;
(八)因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而裁定中止执行后,被申请执行人不予执行的请求被驳回,或其提供担保已到期、已失效,或在担保期间内有转移财产等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
(九)因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再审生效裁判维持原审判决的;
(十)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裁定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到期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恢复执行的情形。
第四条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明确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第五条 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裁定中止执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第六条 适用本院粤高法发[1999]46号《裁定终结执行几 类案件的暂行规定》而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但金融机构等申请执行人自行申请终结或其债权已核销的除外。
第七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情形外,案件中止执行后,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中止执行裁定书、申请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及证明中止情形消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委托执行的案件中止后,由委托法院审查是否恢复执行。 案件中止后被指定执行的,由受指定法院审查是否恢复执行。
第十条 各级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审查恢复执行的合议庭或人员。该合议庭或人员可以配置在立案机构,也可以配置在执行部门。 没有前款规定的专门合议庭或人员的,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应由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审查是否恢复执行。 其他情形的,由原承办人员或其他指定的执行人员审查是否恢复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其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必要的审查。 人民法院一般应在收齐申请人申请材料后七日内审查完毕。 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
第十二条 审查人认为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提请合议庭合议并层报批准。 不予恢复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依法定程序提出异议、申请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不予恢复执行错误的,下级法院应当根据上级法院的监督意见立即恢复执行。
第十三条 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有其他紧急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在恢复执行前先行采取财产调查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决定恢复执行的,应制作恢复执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恢复执行的案件,可以由原执行人员负责执行。原执行人员调离的,由原合议庭成员或另行指定的人员执行。
第十六条 恢复执行的案件,应当纳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
第十七条 恢复执行的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执结。
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恢复执行的案件,从恢复执行时开始起算执行期限。
第十八条 裁定中止时未作结案统计的案件在恢复执行后,因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处理完毕仍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并作结案统计。 恢复执行案件因其他情形裁定中止执行的,不得作结案统计,但应当计算工作量。
第十九条 依照本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已作结案统计的裁定中止执行案件,以及本规定第六条的终结执行案件,决定恢复执行的,应当编立恢复执行案号,在原案号之后按恢复次数依次编立“恢字(次数)号”案号。 其他恢复执行的,使用原执行案号。
第二十条 编立恢复执行案号的执行案件执结后,应当装订子卷归入原执行案卷的母卷。 其他恢复执行的案件材料,不另行立卷,直接归入原执行案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关于制定《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 规定(试行)》的有关说明
一、关于制定《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的主要目的 执行程序启动以后,须按法定程序连续不间断的实施。即使出现法定的事由依法中止执行,有关事由消灭后也应继续执行程序,亦即恢复执行。中止案件的恢复执行,直接涉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院粤高法[2002]30号《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得到全面的规范。但对于中止后恢复执行的问题,目前存在问题较多。一是应该恢复执行的,不恢复执行或不及时恢复执行;二是恢复执行的程序不规范,不统一;三是对恢复执行案件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恢复执行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如果不予解决,将引发新的执行不当、消极执行等现象,不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和司法为民的宗旨。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院执行局在2007年上半年到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梅州、肇庆、茂名等十地法院进行了调研,起草了《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恢复执行规定》),除书面征求了各中院的修改意见外,还邀请部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执行局领导或业务骨干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出台了《恢复执行规定》。
二、关于恢复执行的情形
《恢复执行规定》第三条采取列举式,规定了裁定中止后可以恢复执行的十项具体情形,并外加一项兜底情形。主要是对应1991年《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的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这些法定的执行中止事由消失,即构成恢复执行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因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案件而裁定中止执行后,不予宣告破产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是否一律恢复执行?一般情况下,因不予宣告破产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主体仍然存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义务且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即可恢复执行。但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破产和解,依《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由此可见,破产和解是债务人破产再生程序,破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但并不能以执行案件的债务未履行完毕为由恢复执行,因为被执行人不再承担破产和解协议以外的债务的清偿责任。这类执行案件,应依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三、关于恢复执行案件的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第1款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规定》的第四条至第七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总体原则是由执行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由当事人申请或是依职权恢复。需要注意的有:
一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中止执行后,如果执行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是通知当事人申请恢复或是依职权恢复?如果一律规定通知当事人申请恢复,可能错过执行时机;如果依职权恢复,债权人又可能放弃权利。因此执行法院可以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比较灵活简便的手段,在《恢复执行规定》中不作具体的统一规定。
二是因和解中止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包括了被执行人具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此有争议,因此我们采取了与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一方”与“对方”的写法。
三是对于特殊终结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1999年我院印发全省法院的粤高法[1999]4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依这一规定,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特殊情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同时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形已消失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这一规定裁定终结执行,实质上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执行。由于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冲突,我院2004年3月26日粤高法发[2004]11号下发了《关于不再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由于这一历史原因,在《恢复执行规定》中对于这类特殊终结的案件规定了可以恢复执行。但是,金融机构等申请执行人自行申请终结或其债权已核销的,不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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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死亡的法律事实。以配偶的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为婚姻终止的原因。2、离婚的法律行为。分为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但均需要当事人满足规定的条件之后,才有可能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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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应停止执行死刑
死刑执行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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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应停止执行死刑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哪些情况应停止执行死刑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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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欠我一笔钱,现在他赖账了。我去上诉了,但是我不知道执行裁定书终止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 ××执 ×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 情况 ) 。
被执行人 …… (写明 姓 名 或 名称及 有 效证 件 和 号 码等 基 本情 况 ) 。 本院在执行 ……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 ) 一 案中, …… (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 。 依照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 项和 《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 》 第 102条第 (×)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 (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 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 ×项 ) 的执行 。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 执行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 ××月 ××日 (院印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二条第一款第 (×) 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 》第 102条第 (×) 项的规定制定,前一 种供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其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调解书、支付令等用;后一种供中止执行法律规定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用 。
二、对于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 即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不需再作撤销中止执行 的裁定 。
我前一段时间在打一个官司,现在已经判决了。对方也开始执行判决,因为出现意外,现在要终止执行,不知道执行中止裁定书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执字第______号
______(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______人民法院(或本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字第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______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______(写明应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____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人民法院(或本院)的(______)___字第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如有特定项目的,写明其第___项)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附:
民事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它与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即为保证诉讼过程的进行。判决主要是解决实体间题,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应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第109条规定的起诉方式,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材料送达和退还给原告。

二,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而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诉讼终结,是指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出现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中止,是指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十
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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