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是指法官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运用自己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经验,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评价和法律的理解,在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非法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和干涉,同时也不受法院内部的违法干预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判。法官独立是在法官审查、判断案件时的一种处境,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法官在裁判时,必须是争议双方之外的超然者,争议的双方、争议的事端与法官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与感情纠葛,法官作为一个旁者,居间判断,唯证据与良知同在,判断的意志完全受自己控制,也即法官必须是中立的;其二是法官的审判权不从属于或是受制于法律之外的任何势力,当法官行使审判权时,在他的脑子里只有法律,不能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凭良知、依法律做出判断的外来意志。
法官独立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法官的职务独立,指法官就其裁判行为不但有行动的自由,也有不受他人批示或命令的自由;其次是法官的身份独立,指除非法律规定,禁止在末经法官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变动其身份地位或予以调动他职等;最后是法官的内心独立,指法官应具备排除各种干扰,做出理性、客观裁判的意识和能力。
二、法官独立审判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法官独立实质是司法独立的深入与细化。在确定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法官作为司法的首要操作者,其重要作用日渐突出。面对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望,法官判案所要实现最基本、最根本的要求即是根据自己所认定的事实和运用自己所认知的法律,排除任何外在的干预做出判决。这就赋予法官裁判时的独立地位。
1、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项国际性司法原则
2、法官独立审判是诉讼本质的内在要求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事项提交给冲突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评断的过程,第三者的中立应当内含于冲突各方的内心期待之中。当事人在解决冲突的诸多手段中选择了诉讼,即意味着当事人对中立的裁判者的信赖和对公正裁判的最人期盼。法官独立也是审判活动判断性和评价性的必然要求。法官的公正性是以法官的独立性为逻辑前提和现实条件的。如果法官失去了公正,所谓诉讼就根本不能成立,或者说就根本没有了意义。
3、法官独立审判是正确行使司法权的必然要求
司法是一种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对社会正义的裁决活动,这就决定了司法权的性质主要表现为中立性、亲历性。司法的中立性要求裁判对于纠纷双方不得存有任何的偏见,与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上的纠葛。法官中立常常与程序公正乃至诉讼公正划上等号,法官中立是程序公正乃至诉讼公正实现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而中立性一个重要的保障就是裁判者的独立性,即法官的独立性是法官得以居中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虽然独立性和中立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没有独立性的法官,肯定是难以保持中立的,法官的独立性是保障中立、公正的重要条件。因而,法官独立审判是正确行使司法权的必然要求。
4、法官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由于审判活动是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判,而在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信息发达的社会里,法官难免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与案件有关的影响。如果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不能保持独立的地位,就容易受到外来的影响,对当事人存在好恶的偏见,就不能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在裁判中出现偏倚。只有法官保持独立,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他才能根据自己对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来做出公正的裁判。因此。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主体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综上所述,为了做到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权时的独立,必须要建立一系列保障制度,如法官终身制、法官高薪制、法官退休制、法官专职制等,从而真正使法官在从事司法审判活动时,保持司法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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