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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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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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我国的法律并没有临时工的说法,临时工又称非全日制用工,与在职工人最大的区别是以工作的时间计算报酬,属于劳动用工范围内的一种工作,对工作时间有限制。单位的临时工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临时工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一、临时工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在我国的劳动法法规中,没有临时工的概念,实践中,将临时工视为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临时工单位是否缴纳社保?

根据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临时工又称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要单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要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什么工种,单位都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若出现单位拒不缴纳的情形,员工可以去仲裁机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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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辞职包括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临时工辞职包括哪些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临时工辞职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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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辞职包括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临时工辞职包括什么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临时工辞职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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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面临的风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技术开发合同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一、技术开发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性活动,蕴藏着开发不能的危险。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尽了最大努力,但仍因科技知识、认识水平或试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
由于技术开发存在着这些风险,风险一旦出现,将使技术开发合同无法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会引发纠纷。
因此,建议企业在律师的协助下,签订完善的合同,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二、技术开发成果权属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1、所有权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确定归属。约定不明,又无法订立补充协议,或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则确定为共同所属。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得到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
如果企业约定不明,就会在技术归属上产生纠纷。因此,建议企业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约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2、受益权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案例:江苏某包装机械厂一直在寻找一种不破损、透气好、可回收的水泥袋来替代传统的四层水泥袋,但由于本产技术力量不足,研制工作未取得成效。经介绍,机械厂与本省某材料研究所正式签订了一项委托开发合同。合同规定,机械厂委托研究所设计研制水泥包装袋及设备,所需经费由机械厂全部承担,并提供一切实验条件。研究所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产品合格正式投放市场以后3年内,每年提取销售额的10%作为报酬。合同签署后,研究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试制,终于开发出一种新型水泥包装袋及其制袋机器,他们就此项发明创造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被获准授权。机械厂正式投产以后,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很好,产品一时供不应求。在这种情况下,机械厂便与主动找上门来的河南一家工厂签订了新型水泥袋生产许可合同,允许该工厂生产新型水泥袋并在河南省销售,3年之内每年按销售额的10%给机械厂作为技术使用费。研究所得知机械厂上述行为后,向机械厂提出反对意见,要求立即停止转让行为。机械厂认为自己对新型水泥袋制作技术作出了贡献,当之无愧地享有技术使用权,在产品紧俏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他人实施技术。研究所劝阻,协商无效,只好诉诸。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擅自转让,就会造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企业签订合同予以明确规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三、专利申请权归属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如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如果企业约定不明确,就会引起相关的争议;如果一方侵害另一方利益,擅自申请,或者有其他的侵权行为,就会引发纠纷。因此,建议企业由律师全面审查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四、技术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验收标准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标的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合同条款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明确载明开发的技术在该技术领域内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和参数;还包括所需开发的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要求等内容。例如国际、部标、行业标准、具体设计要求、技术先进程度等技术标准和数据。对标准的验收程序也要明确约定。
如果验收标准不明确或验收程序不明确,就会产生纠纷。因此,建议企业签订合同对验收事项予以详细规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五、保密协议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在技术合同履行中,很容易发生技术情报、资料等秘密文件被泄露的情况。一旦发生技术秘密泄露,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企业就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将会遭受一系列的纠纷和损失。因此,建议企业在技术合同中,详细约定保密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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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面临的风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技术开发合同面临的风险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技术开发合同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一、技术开发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性活动,蕴藏着开发不能的危险。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尽了最大努力,但仍因科技知识、认识水平或试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
由于技术开发存在着这些风险,风险一旦出现,将使技术开发合同无法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会引发纠纷。
因此,建议企业在律师的协助下,签订完善的合同,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二、技术开发成果权属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1、所有权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确定归属。约定不明,又无法订立补充协议,或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则确定为共同所属。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得到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
如果企业约定不明,就会在技术归属上产生纠纷。因此,建议企业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约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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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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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标准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标的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合同条款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明确载明开发的技术在该技术领域内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和参数;还包括所需开发的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要求等内容。例如国际、部标、行业标准、具体设计要求、技术先进程度等技术标准和数据。对标准的验收程序也要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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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密协议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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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过几天就要上法庭了,等着裁决书下来,问一下临泉法院判决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以上临泉法院判决书范本格式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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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
临时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的费用,还有就是安置费用等等,实际上临时征地拆迁的费用,补偿的项目内容和普通的征收土地补偿的范围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在具体的金额方面可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基本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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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佣关系受伤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25931元÷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13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28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13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13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7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71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7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71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7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71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7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71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
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25931元÷12个月×6个月=12695.5元1
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2858元×20年=25716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2858元×20年=62720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285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13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2858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136元×5年1
3、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人而异,没有具体的标准。经过上文中的解答,相信大家已经对对法律中规定的临时雇佣关系受伤赔偿也有了明确的认识,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由于这类赔偿问题较为复杂,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建议您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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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都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3、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4、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1、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2、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如果不,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3、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都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3、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4、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1、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2、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如果不,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3、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农村宅基地管理面临的难题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村宅基地管理面临的难题有哪些
确权后农户将拥有更大的宅基地利益。现实中,“一套换三套”的征地补偿安置措施,使借征地之机一夜暴富的事例时常发生,让未被征收土地的农户羡慕不已,以至于农户一旦占用了农村集体土地,不论合法与否,即使荒芜不用,都要反复与基层政府博弈,争取最大的利益补偿,使宅基地管理困难重重。而农村土地确权后,宅基地的“私有”性质得到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可能会被忽视或完全丧失,宅基地管理将更加困难。尤其是确权后强化了农民对“祖房祖屋”的永久占有权,那些即使房屋被拆除的老宅基地,也很难被村集体收回处置。
宅基地使用中的“不公”现象加剧了宅基地管理困难。现实中,由于多占宅基地的留置成本几乎为零,甚至占得越多,得到的补偿越多。而作为村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不但因没有多占而付出了守法代价,而且无法从他人“多占多补”的共有部分中获得任何补偿,这是集体成员权的明显“不公”,也无形鼓励了农户强势多占宅基地,加剧了宅基地管理困难。
基层国土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农村宅基地监管是国土部门的职责,但法律却没有赋予相应的执法权限或以程序过于繁复而贻误时机。如对于农户占用承包耕地违章建房,原则上尽早制止和拆除,能将农户的损失降至最低。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整履行法定程序,
市场在解决低效利用问题上发挥的作用有限。一般认为,市场机制是解决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但就宅基地管理而言,依赖市场难以彻底解决农村宅基地低效利用问题。且不论目前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组织者和监管者不够明晰,就是市场的交易边界或交易对象都不能确定。零星的、不符合规划的闲置农村宅基地没有流转受体,必须走有偿退出的复垦之路,而这几年的“增减挂”试点,把能解决的基本上解决了,未解决的大都是因为受没有搬迁建新能力的困难农户的影响,难以进行成片复垦施工。在如何关怀农村弱势群体的前提下,市场也面临两难:如果完全放开流转受让对象,允许城里人来购买,会冲击农村宅基地市场,威胁农村集体土地的成员权益;但如果对受让对象进行限定,则是一个不完整的市场,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权益难以实现。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解困”之道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是必然选择。现行的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已让农民认识到土地的经济价值,而普遍存在的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隐性市场”,也使宅基地具有了经济价值。不论农户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如何获取的,要无偿退出,势必遭到强烈的。所以,必须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的路径。近年来江西省赣州市一些地方的农村宅基地盘活创新探索,也说明了这一点。各类探索的共同特点,就是坚持“一户一宅、成本核算、自求平衡”的原则,新获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不够的农户,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一是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用于宅基地面积多的农户把超面积宅基地让出来的补偿,经济手段在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核心杠杆作用。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是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无法绕过的内容,这既是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内在需求,也是体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观需要。从法理上看,即使完成确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优化配置,也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财产,在分配与利用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村集体、具体使用农户、村集体其他成员、公众等多个利益主体的统筹,既要保证集体组织内成员的权益、机会的均等,又要激励农户对宅基地的高效集约利用、防止宅基地的闲置与浪费,这些都需要村集体组织来完成。
创新农村宅基地跨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制度。按照现行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与集聚的行政区域界线越来越模糊,生活基础的配置建设也需要一定规模的居住人口和一定范围的辐射区域,这种局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制度不仅难以形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优化的动力,也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可能制约农村发展,这也使跨集体组织使用宅基地成为必然。在使用区域上,建议先由乡域再逐步扩大至县域范围;在制度设计上,对本村、本乡、本县的农村人口宅基地使用费等应所区别对待。
建立科学的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目前,在村庄建设中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重视单体村庄的建设规划,而忽视了区域内村庄居民点的整体布局的体系规划。单个村庄的建设规划对于提高村庄本身的节约集约利用固然重要,但就整个区域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的节约集约而言,更重要的是区域内居民点体系的合理布局,哪些农村宅基地退出后可以用于建设,哪些农村宅基地退出后必须进行整理复垦,都应由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来决定,避免以往农村出现的“建了又拆、拆了又建”的严重浪费现象。
严格“一户一宅”管理制度。按阶段,农户不会主动退出多占的宅基地, “宁愿闲置,也不给别人利用”的局面仍会持续。因此,必须强化“一户一宅”管理,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实施细则”。严格界定“一户一宅”的政策界限,保证“一户一宅”政策落到实处,增强闲置农村宅基地退出的驱动力。
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的提升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优化农民外出打工环境,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健全覆盖外出打工者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外出打工者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多渠道改善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的生活条件,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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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施工临时费用包括哪些
临时设施费用涵盖搭建、维修、拆除或摊销成本等,包括工人宿舍、文化福利房屋、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及特定范围内的围墙、道路、水电线路和塔式起重机基座等。此费用为施工企业为生活和生产临时设施投入,确保文明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保。费用包括搭建、租赁、摊销、维护和拆除等,并含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若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则由建设单位负责租用并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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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房地产企业临时费用是否包括劳务费?
[律师回复] 法律、安装; ( 2)劳动保护费; ( 3)福利费、雕刻,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薪金所得是个人非劳动、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从事某种技艺,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医疗: ( 1)社会保险费,也属于劳务报酬性质; (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制图、录音、介绍服务、讲学、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个人担任企业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广告、广播、书画、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2。但依据法律、技术服务;而工资、装潢、半年奖。3、演出、影视、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企业从事设计、会计、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经纪服务,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 ( 5)计划生育费用; ( 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化验,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季度奖、测试,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咨询、审稿、表演、年终奖、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法规。工资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新闻。如月薪酬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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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包括兼职和临时工吗
兼职人员与用人单位一旦签订劳动合同或开始工作,即形成劳动关系。无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工作,只要双方有协议且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即算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即建立,最迟不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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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临时工请假合法扣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临时工请假合法扣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临时工请假扣除工资标准是怎么样的
临时工请假和正式员工一样,关于请假,按现行规定,事假期间,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工资的,病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支付80%工资。
二、临时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临时工,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弊端。临时用工不稳定,随时有可能被解雇,劳动者权益难以维护;不上保险,出了工伤无人负责;同工不同酬、用工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对企业而言,雇用临时工看似减少了用工成本,但每雇用一次临时工,就意味着需要从头开始培训,无形中增加了培训成本;加上临时工多数都是非熟练工,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对企业长久发展显然不利。
另一方面,临时工容易成为相关方面推脱责任的渠道,这些事确实有可能是临时工干的,因为他们没有长期意识,难以推动社会进步。
三、合法扣工资的情形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行使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扣减工资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将构成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总结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为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正当理由: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
(3)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5)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6)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7)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四、请假条的注意结构
1、居中写标题
“请假条”,这是所有应用文的通用要求,用来表明此文是用来请假的条子!
2、请假对象的称呼,请假是想得到批准,这个地方往往是老师、领导等,这个地方要尊称喔!
3、请假原由,这个地方要实事求是,否则后果自负!
4、请假起止时间,这个非常重要,必须重点提出,明确。
5、祝颂语。祝福对方,这个是所有公文里表示对对方的友好。
6、请假人签名。你自己的签名,一般不用按手印,只需要签字即可。
7、请假时间。填写当前你写请假条的时间。
临时工情节扣工资和正式员工一样,事假扣除当天工资,病假需要发放当天80%的工资,节假日工资照常发放。但是在实际中,临时工并没有得到合法保障权益,经常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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