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控制权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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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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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董事会控制权包括:控制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控制董事的提名方式、对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限制董事的更换数量以及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的人数。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控制权包括哪些?

一、董事会控制权包括哪些?

1、控制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选举或指派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成员。

2、控制董事的提名方式。董事一般由股东、董事会成员提名,甚至还可以公开召集候选人。董事会提名最常见,一旦发生控制权之争,董事会就会利用公司章程不明确之处或特别规定来剥夺股东的提名。

3、对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董、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是:由董事会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的意见,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格,最终确定候选人。

4、限制董事的更换数量。即规定每年只能改选部分董事,通过设置更换董事的比例,原控制人可保持在董事会中的优势地位。

5、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的人数。例如,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根据股东股权结构确定选举或改选的董事名额。

二、对董事会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兼任经理】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控制董事会的方式并不是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应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都应该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如果确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及董事成员都应该执行公司章程。

我国的董事会是我国的每一个公司里必要设立的经营管理的组织,此时我们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或者是董事会内部的重大事项的时候都是要通过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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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具有垄断性质的要素(Hyme,1960),如知名品牌;
③“专用性资产”(Wilmso,1985),在合资经营过程中某些生产要素会逐渐成为专用性资产。要素相对重要性通过两种机制影响合资方的谈判力:一种是正向激励,该要素的投入能使合资对方的投资收益增加;一种是负向激励,如退出威胁,该要素的退出将使对方遭受重大损失。从实践来看,外商的优势主要是管理技能优势和技术资源优势,这两种优势都可以通过学习被中方企业获得。中方民营企业的谈判力也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物质资本如土地、厂房、设备的投入获得的股东地位,但这种物质资本与更为稀缺的以人力资本为特征的管理技能和关键技术相比,重要性不明显;二是具有国内市场优势,但这种优势随着外商对国内市场的逐步了解,也可能丧失。  进一步讲,控制权的分配也不仅仅是通过正式的谈判,签订正式的契约确定的,同时要基于合资双方的信任,缺乏信任的合资是难以想象的。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外商的合资企业中,由于合资企业的规模不一定很大,资本结构也相对简单,并没有制定非常细致的公司章程,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契约也能有效安排企业的控制权。事实上,很多民营企业是在与外商的业务合作中相互了解,逐渐由贸易关系甚至竞争关系发展成合资关系的。双方或者是已经具有一定的合作经验,或者是建立了朋友关系,相互信任。只要能使合资实现双赢,由更能有效经营合资企业的一方行使控制权,另一方并不会介意。良好的信息沟通降低了监督成本,使得放权的一方有足够的自信能维护自身利益,而掌握控制权的一方也不会轻易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一方虽然不能直接观察到对方的行为,但他熟悉对方的行为模式,能够预期到对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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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控制度与方法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内控制度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框架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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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核算制度:  

1)会计核算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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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4)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5)会计报表种类及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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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销售收入管理;  (11)成本费用管理;  (12)盈利及分配管理;  (13)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评价管理。  
(二)综合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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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收支审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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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成本控制要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分析,从而采取措施改进以后的工作,从而使得施工成本控制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4)工程变更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除了上述几种施工成本控制工作的主要依据以外,又包括实现控制目标的措施和规划,进度报告还有助于管理者及时发现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隐患,判断变更以及变更可能带来的索赔额度等,围绕降低工程成本这个目标。
(3)进度报告进度报告提供了每一时刻工程实际完成量,找出二者之间的差别、施工条件变更、成本都必将发生变化、工期、技术规范与标准变更,施工成本管理人员就应当通过对变更要求当中各类数据的计算、工程数量变更等。
(2)施工成本计划施工成本计划是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施工成本控制方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进度计划变更,既包括预定的具体成本控制目标,工程变更是很难避免的。因此。此外。一旦出现变更施工成本控制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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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成本控制要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分析,从而采取措施改进以后的工作,从而使得施工成本控制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4)工程变更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除了上述几种施工成本控制工作的主要依据以外,又包括实现控制目标的措施和规划,进度报告还有助于管理者及时发现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隐患,判断变更以及变更可能带来的索赔额度等,围绕降低工程成本这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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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事会控制方式有哪些
控制董事会的方式包括对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董事的更换数量及股东提名董事的人数,可控制董事的提名方式。另外,董事基本上是由股东提名的,所以也要控制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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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董事的分类 董事一般分为执行董事(常务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一般来说,执行董事是那些全职负责公司管理的人。而非执行董事是那些从外部引入的有丰富经验的专家,他们使公司的决策基于更加客观的视觉。很多在2020年左右重组的公司,都刻意增加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和职权,因为人们普遍相信一个更加客观的视觉能限制公司结构臃肿和盲目自大,也能减少公司丑闻的发生。这种观点并不新鲜,和英国的Cadbury委员会于1992年提出的建议很相似。 实际情况中,执行董事普遍倾向于让更多熟悉公司业务的人进入董事会。 另外有些公司的工会影响力较大时,亦会借由与资方的团体协约或是公司章程内明定由工会推派一定数目的劳工董事(工会董事)进入董事会,以保障劳方的权益。 在一些国家,也把那些不是董事的实权人物称为影子董事。一个影子董事是指虽然不是董事,但是实际行使董事职权的人(很多是因为他们自以为已经获得了适当的授权)。影子董事不是董事,但是却不经合理途径去寻求控制公司。 二、什么是董事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 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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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分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董事的分类
董事一般分为执行董事(常务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一般来说,执行董事是那些全职负责公司管理的人。而非执行董事是那些从外部引入的有丰富经验的专家,他们使公司的决策基于更加客观的视觉。很多在2020年左右重组的公司,都刻意增加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和职权,因为人们普遍相信一个更加客观的视觉能限制公司结构臃肿和盲目自大,也能减少公司丑闻的发生。这种观点并不新鲜,和英国的Cadbury委员会于1992年提出的建议很相似。
实际情况中,执行董事普遍倾向于让更多熟悉公司业务的人进入董事会。
另外有些公司的工会影响力较大时,亦会借由与资方的团体协约或是公司章程内明定由工会推派一定数目的劳工董事(工会董事)进入董事会,以保障劳方的权益。
在一些国家,也把那些不是董事的实权人物称为影子董事。一个影子董事是指虽然不是董事,但是实际行使董事职权的人(很多是因为他们自以为已经获得了适当的授权)。影子董事不是董事,但是却不经合理途径去寻求控制公司。
二、什么是董事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 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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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董事的分类
董事一般分为执行董事(常务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一般来说,执行董事是那些全职负责公司管理的人。而非执行董事是那些从外部引入的有丰富经验的专家,他们使公司的决策基于更加客观的视觉。很多在2020年左右重组的公司,都刻意增加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和职权,因为人们普遍相信一个更加客观的视觉能限制公司结构臃肿和盲目自大,也能减少公司丑闻的发生。这种观点并不新鲜,和英国的Cadbury委员会于1992年提出的建议很相似。
实际情况中,执行董事普遍倾向于让更多熟悉公司业务的人进入董事会。
另外有些公司的工会影响力较大时,亦会借由与资方的团体协约或是公司章程内明定由工会推派一定数目的劳工董事(工会董事)进入董事会,以保障劳方的权益。
在一些国家,也把那些不是董事的实权人物称为影子董事。一个影子董事是指虽然不是董事,但是实际行使董事职权的人(很多是因为他们自以为已经获得了适当的授权)。影子董事不是董事,但是却不经合理途径去寻求控制公司。
二、什么是董事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 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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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吗
包括。独立董事是董事会成员。非上市公司是可以不设独立董事的。如果是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能少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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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发明爱好者,我自己有几项发明专利。最近我要打算创造一个新的项目,请问专利申请控制程序具体都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董事和实际控制人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董事和实际控制人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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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责任包括什么?
实际控制人责任包括: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等。在我国的公司的内部的经营管理中,实际控制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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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执行董事包括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非执行董事也就是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但不能是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非执行董事与董事不同,董事是有性的非执行董事,一般是指不在公司任职并且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拥有议案的决议权和执行权,非执行董事只拥有公司议案的提出权。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必须具有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认定的其他人员。
非执行董事包括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执行董事包括哪些权利问题解答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非执行董事也就是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但不能是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非执行董事与董事不同,董事是有性的非执行董事,一般是指不在公司任职并且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拥有议案的决议权和执行权,非执行董事只拥有公司议案的提出权。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必须具有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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