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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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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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劳务派遣必须要履行劳动法的规定,其次,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和待遇必须是要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务者应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1】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动合同和待遇的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 劳务派遣协议的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跨地区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向用工单位派出劳动者,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的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一般是只有劳务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派出劳动者,而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之间并无明确的合同关系,而是和劳动派遣单位有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该严格履行好作为原用人单位的责任,需要履行好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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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的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有些事情要处理。
[律师回复]
一、关于劳务派遣的定义
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第二条)。
二、关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
为了增强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对辅助性工作岗位作了细化规定: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第四条第三款)。
三、关于用工比例
按照修改决定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作出了规定,即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而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第五条)。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一些涉外机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限制的情形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六条)。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特殊的用人单位,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同工同酬、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等相关内容(第七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
为规范异地派遣行为,征求意见稿对跨地区派遣情形下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标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六、关于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劳务派遣行业协会的职责(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用工比例规定的,被行政处罚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视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
七、关于过渡期内超比例用工处置
为保障法律的平稳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合同调整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针对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施行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即,修改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不得以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规定或超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或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规定的,应当依照修改决定进行调整。
用工单位在修改决定施行前除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之外已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超过规定比例的,在未达到规定比例要求之前,不得在辅助性岗位使用新的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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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有哪些特征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劳务派遣有哪些特征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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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有哪些特征呢?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和以往任何形式的劳动生产都不相同,它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组织形式。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是其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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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可以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10年,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繁工种工作时间: ①累计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时间满10年; ②累计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时间满9年; ③累计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时间满8年。三、申报材料: ①职工档案; ②《企事业单位特殊工种(岗位)职工登记表》; ③《某某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申报审批表》; 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中心审定的缴费情况证明; ⑤独生子女证; ⑥1996年以前获省以上劳动模范证书;高级专家资格证书及企业任职聘书;科技成果奖证书等原始材料; ⑦申报退休职工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四、办理程序:全市特繁工种提前退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季统一审批,企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企业申报时间为职工达到特繁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的上一个季度末月5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企业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特繁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通知申报单位对提前退休人员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作工种,起止时间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申报单位职工无异议的,提交主管局长审签后,市劳动保障局制作审批通知书,社会保险机构计发退休待遇。对不符合特繁工种提前退休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告诉不予批准的理由,复议权,诉材及期限。
劳务派遣人员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吗?
[律师回复] 您好,可以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10年,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繁工种工作时间: ①累计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时间满10年; ②累计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时间满9年; ③累计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时间满8年。三、申报材料: ①职工档案; ②《企事业单位特殊工种(岗位)职工登记表》; ③《某某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申报审批表》; 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中心审定的缴费情况证明; ⑤独生子女证; ⑥1996年以前获省以上劳动模范证书;高级专家资格证书及企业任职聘书;科技成果奖证书等原始材料; ⑦申报退休职工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四、办理程序:全市特繁工种提前退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季统一审批,企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企业申报时间为职工达到特繁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的上一个季度末月5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企业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特繁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通知申报单位对提前退休人员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作工种,起止时间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申报单位职工无异议的,提交主管局长审签后,市劳动保障局制作审批通知书,社会保险机构计发退休待遇。对不符合特繁工种提前退休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告诉不予批准的理由,复议权,诉材及期限。
劳务派遣工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五年的退休待遇吗
[律师回复] 您好,可以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10年,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繁工种工作时间: ①累计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时间满10年; ②累计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时间满9年; ③累计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时间满8年。三、申报材料: ①职工档案; ②《企事业单位特殊工种(岗位)职工登记表》; ③《某某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申报审批表》; 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中心审定的缴费情况证明; ⑤独生子女证; ⑥1996年以前获省以上劳动模范证书;高级专家资格证书及企业任职聘书;科技成果奖证书等原始材料; ⑦申报退休职工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四、办理程序:全市特繁工种提前退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季统一审批,企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企业申报时间为职工达到特繁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的上一个季度末月5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企业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特繁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通知申报单位对提前退休人员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作工种,起止时间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申报单位职工无异议的,提交主管局长审签后,市劳动保障局制作审批通知书,社会保险机构计发退休待遇。对不符合特繁工种提前退休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告诉不予批准的理由,复议权,诉材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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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到期是否有安家费,劳务派遣的特征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劳务派遣合同到期是否有安家费,劳务派遣的特征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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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工能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五年退休?需要哪些资料?
[律师回复] 您好,可以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10年,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繁工种工作时间: ①累计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时间满10年; ②累计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时间满9年; ③累计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时间满8年。三、申报材料: ①职工档案; ②《企事业单位特殊工种(岗位)职工登记表》; ③《某某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申报审批表》; 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中心审定的缴费情况证明; ⑤独生子女证; ⑥1996年以前获省以上劳动模范证书;高级专家资格证书及企业任职聘书;科技成果奖证书等原始材料; ⑦申报退休职工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四、办理程序:全市特繁工种提前退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季统一审批,企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企业申报时间为职工达到特繁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的上一个季度末月5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企业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特繁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通知申报单位对提前退休人员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作工种,起止时间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申报单位职工无异议的,提交主管局长审签后,市劳动保障局制作审批通知书,社会保险机构计发退休待遇。对不符合特繁工种提前退休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告诉不予批准的理由,复议权,诉材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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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有什么特征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务派遣有哪些特征
一、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和以往任何形式的劳动生产都不相同,它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组织形式。一方面用工单位在面临日益复杂的市场需求时,其自身的员工结构配置达不到相应的要求,而这种市场需求往往是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并且具有多样化特征;另一方面,用工单位本身的劳动人员也可能由于自身因素暂时不能从事单位所指派的工作,而这种工作往往是可替代的。面对这种临时性的用工需求,用工单位从控制生产成本的角度往往不会调整自身的劳动力资源结构,而是选择从劳动力市场临时雇佣所需人员。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派遣职工的工作岗位只能是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要求的岗位。因此,被派遣的劳动者从事的必然是临时性的、辅助性的,或者是具有可替代性的工作。
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是其一个很重要的特点,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派遣单位则会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合适的职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被派遣劳动者工作的过程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不必的,所以他们之间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只需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下给付相应的劳动,有关的用工单位则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应的对价,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管理,则是由派遣单位来进行的。因此,在整个劳务派遣过程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始终不发生人事管理关系或者隶属关系。
三、“三角关系”的用人模式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八个字用来形容劳务派遣再合适不过了。由于劳务派遣中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所以在劳务派遣中的劳动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应订立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则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派遣单位作为形式上的用人单位,其招聘、雇佣劳动者的目的并非是要使用劳动力,而是为了通过向用工单位“租借”劳动力,从而获取相应的租金,他们之间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者以满足其用工需求。由于劳务派遣协议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所以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要受到《劳动》的调整,也应受到民法的调整。而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仅存在用工关系,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条件,被派遣劳动者则在用工单位和管理和监督之下,提供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劳动。
劳务派遣工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一、劳务派遣工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有哪些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根据《劳动法》第6 2、6 3、6 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什么是特殊工种?特殊工种是特殊工种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1、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特殊工种确认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工商户及其帮个工或自由职业养老、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3、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另外,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   
三、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惠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在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必须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具体条件和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实施。   
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最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3、特殊工种退休的责任。为制止少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经有关部门查实确有虚报行为的,区、县社保中心有权将违反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退回原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管理,并按规定追回已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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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属于劳务派遣吗
劳务派遣是一种常见的用工模式,派遣工人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工人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由派遣机构管理。派遣工人虽然在工作,但行为需要遵守派遣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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