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金融公司能否申报债权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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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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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这个破产的金融公司是可以申报债权的,是要向法院申请的,当这个法院受理破产的请求后,就会确定好这个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但如果这个破产的公司没有在期限内申请的话,也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破产的金融公司能否申报债权

一、破产的金融公司能否申报债权

破产的金融公司能申报债权,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二、债权申报的方式及期限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综上所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一个金融企业是可以申报债权的,这是根据我们国家《企业破产法》当中所作出的明确规定,但这个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候是需要提交合法的身份证明,还有就是债权证明的。而且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若是意识到公司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破产是清算请求,且此请求已经被法院所受理,那么该债权人是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带着相关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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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金融公司能否申报债权?
破产的金融公司能申报债权,法院在受理破产请求之后,通常也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若是破产公司的债权人在此期限内并没有申报债权的,也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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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模式的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务】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模式的不足
第一企业破产法和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立法对清偿顺序的规定采取列举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穷尽所有的债务,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在已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破产债务中,有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资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对公性质债务以及违规压票应转出而未转出的单位存款债务等。金融机构的这些债务本身又有其特殊性,具有优先清偿的法理基础。《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法均没有对这些债务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
第二按照金融机构类别立法不利于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统一。从金融机构立法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均根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对债务清偿顺序进行规定。但是,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同一金融机构可能同时欠有储蓄存款债务和保险金债务。这表明,现有《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将不适应综合经营时代对债务清偿顺序的要求。
第三各特别法之间在立法理念上缺乏协调性和一致性。在协调性方面,立法机构没有对在出现不同部门法律所规定的优先权竞合情形下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在一致性方面,我国《证券法》对客户持有的证券以及客户保证金债务赋予了取回权,从而确保了证券客户保证金所有人的权利不会因证券机构的破产而受到任何影响。但是一方面,保险法和银行法并未赋予保险金债务和储蓄存款债务取回权效力,保险金债务和银行储蓄存款债务的优先性远远低于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另一方面,我国《证券法》并未对客户保证金债务做出机构债务和自然人债务的区分,对机构和自然人的保护力度相同。而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仅给予储蓄存款债务优先受偿权,非自然人存款不享有优先权。然而相比较具有投资性的证券保证金而言,逻辑上法律给予具有生存保障性质的储蓄债务的保护力度应不小于给予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的保护力度。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存在适用上的不便,但是综合经营时代的来临这种格局将给法律适用带来阻碍。
第四特别立法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之间缺乏协调性。《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和《企业破产法》在债务清偿顺序方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而《证券法》和《信托法》与《企业破产法》无论在债务总类还是立法模式上均存在很大差异。由于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特殊规则与《企业破产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理顺,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始终存在。此外,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新增加了多种优先债务,而立法机构没有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这必然使特别法与《企业破产法》的不协调程度增大。
债券属于金融债券,债务是不是就是金融债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成安县长安区建邺区馆陶县州区满城县大名县对于债券的划分,根据其标准不同可有多个类别之分,而不同的类别又可细分。分门别类的债券虽有所差异,但还是容易给人带来疑惑,就如证券债券属于金融债券吗下面就由的小编针对此做相关介绍,以供大家了解。
一、证券债券
1、证券债券是指证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依法对证券债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2、证券债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经批准,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也可以负责证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3、申请上市条件: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金融债券
1、金融债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筹资主体为筹措资金而面向个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表明债务、债权关系的一种凭证。债券按法定发行手续,承诺按约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它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动负债。
2、按不同标准,金融债券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两种:

1)根据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上附有多期息票,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则称为附息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是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付息,利息为发行价与面佰的差额,则称为贴现债券。比如票面金额为1000元,期限为1年的贴现金融债券,发行价格为900元,1年到期时支付给投资者1000元,那么利息收入就是100元,而实际年利率就是11.11%。按照国外通常的做法,贴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要征税,并且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根据发行条件,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按面值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一般是1年、2年和3年。普通金融债券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累进利息金融债券的利率不固定,在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的利率,并且一年比一年高,也就是说,债券的利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累进,比如面值1000元、期限为5年的金融债券,
第一年利率为9%,
第二年利率为10%,
第三年为11%,
第四年为12%,
第五年为13%。投资者可在
第一年至
第五年之间随时去银行兑付,并获得规定的利息。此外,金融债券也可以像企业债券一样,根据期限的长短划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根据是否记名划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根据担保情况划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根据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根据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划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根据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划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侦券等。综上所述,对于证券债券属于金融债券吗的解答是否定的,因为其发行主体明显不同。证券债券主要有有限责任进行发售,而金融债券的主体则是以银行为主,所以明显的证券债券不能归类于金融债券。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可以咨询网站的,我们有专业的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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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能否申报债权?
金融公司能申报债权,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目前《企业破产法》的五条当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应当确定具体的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是不能够少于30天的,当然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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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什么是破坏金融秩序罪,破坏金融秩序罪的特征有哪
[律师回复]
一、破坏金融秩序罪是什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妨害国家金融管理活动,使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本类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必须发生在金融管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过程中;
②行为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
③行为必须是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二、破坏金融秩序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金融秩序。稳定的金融秩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业的合法有序运转;其次是金融机构实现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经营目标的统一;再次是减少货币冲击性,保持币值稳定、汇率稳定和物价稳定,从而实现经济的稳定。本类犯罪的对象是具有特定性。包括人和物。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物包括货币、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等金融工具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等方面的金融管理活动。
3、主体特征自然人主体中部分为特殊自然人主体。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私营和外资公司、企业以其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才能成为以单位犯罪论处。
4、主观特征一般认为本类犯罪由故意构成。
破坏金融秩序罪构成要件是什么,破坏金融秩序罪的
[律师回复]
一、破坏金融秩序罪是什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妨害国家金融管理活动,使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本类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必须发生在金融管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过程中;
②行为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
③行为必须是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二、破坏金融秩序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金融秩序。稳定的金融秩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业的合法有序运转;其次是金融机构实现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经营目标的统一;再次是减少货币冲击性,保持币值稳定、汇率稳定和物价稳定,从而实现经济的稳定。本类犯罪的对象是具有特定性。包括人和物。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物包括货币、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等金融工具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等方面的金融管理活动。
3、主体特征自然人主体中部分为特殊自然人主体。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私营和外资公司、企业以其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才能成为以单位犯罪论处。
4、主观特征一般认为本类犯罪由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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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能否申报破产债权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担保债权能否申报破产债权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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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融资与债权融资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债权融资与债务融资区别主要在于定义不同,对于债权融资而言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而债务的融资,是需要根据公司企业的有关债务情况来进行办理的,相关情况是需要根据融资规定处理的。
2、具体区分:
(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
(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
(4)、债务融资是指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股权融资是指主要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融入资金。 债务融资需支付本金和利息,能够带来杠杆收益,但是提高企业的负债率;股权融资不需还本,但没有债务融资带来的杠杆收益,且会稀释控制权。
(5)、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
(6)、可逆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7)、负担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8)、流通性。债券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股权融资所得资金属于资本金,不需要还本付息,股东的收益来自于税后盈利的分配,也就是股利;债务融资形成的是企业的负债,需要还本付息,其支付的利息进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9)、债务融资类型结构,即不同来源的债务比例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企业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商业信用、银行信贷、企业债券、租赁等。不同类型的债务对于约束代理成本各有其特点而多样化的债务类型结构有助于债务之间的相互配合并实现债务代理成本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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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金融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破坏金融秩序罪的
[律师回复]
一、破坏金融秩序罪是什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妨害国家金融管理活动,使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本类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必须发生在金融管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过程中;
②行为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
③行为必须是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二、破坏金融秩序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金融秩序。稳定的金融秩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业的合法有序运转;其次是金融机构实现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经营目标的统一;再次是减少货币冲击性,保持币值稳定、汇率稳定和物价稳定,从而实现经济的稳定。本类犯罪的对象是具有特定性。包括人和物。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物包括货币、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等金融工具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等方面的金融管理活动。
3、主体特征自然人主体中部分为特殊自然人主体。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私营和外资公司、企业以其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才能成为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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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金融秩序。稳定的金融秩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业的合法有序运转;其次是金融机构实现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经营目标的统一;再次是减少货币冲击性,保持币值稳定、汇率稳定和物价稳定,从而实现经济的稳定。本类犯罪的对象是具有特定性。包括人和物。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物包括货币、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等金融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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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我们公司因为经营不善,破产了,欠的债务无法清偿,我想请问下金融债权执行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在“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中,通过对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清理,笔者总结该类案件执行难具有以下外在特征:
一是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复杂。主要表现在:
1.涉及的利益众多。该类案件涉及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众多,查封物诸如在建楼盘、企业厂房、众多租户的大型商业房产等往往都涉及众多利益主体;
2.查封物的处置复杂。该类案件查封物由谁处置、如何处置、如何分配往往涉及多方博弈,且该类案件大都涉及大型不动产的评估、拍卖、竞买、过户等一系列事项,较一般执行案件程序更为繁琐;
3.执行的周期较长。该类案件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沟通与协商,仅极少数案件可以在法定6个月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间所收357件案件中,仅有11件案件可以在6个月内执行完毕,约占总数的
3.08%。大部分案件需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很多工作需要执行法官在案外进行协商与处理,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才以恢复执行的方式结案。
二是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执行被动性较大。主要表现在:
1.即使法院先行查封涉案财产,但由于该类案件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所涉案件较多,案件在地区影响较大,很多情况下需要等待上级法院统一协调处理;
2.如果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仅轮候查封,即使对查封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也需等待首封法院处置;
3.即使已经启动拍卖程序,但若二次拍卖流拍,银行为避免三拍后以物抵债,大都会申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而后再与被执行人重启协商,协商的结果与还款的过程都不在法院控制之内,法院只能被动等待双方和解履行完毕才能恢复执结案件。
三是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
1.多数案件为轮候查封,同一财产查封在前法院少则四五个,多则十几个,这种情况下债权得到全部受偿可能性极低;
2.查封物因市场因素影响价值缩水严重。以涉钢贸企业金融借款案件为例,很多企业以钢材仓单质押,待执行时钢材价值严重缩水,根本无法有效发挥债权担保的作用;
3.许多查封物处置困难,诸如因体量过大、伴有租赁、流转限制等原因导致无法处置或处置不能。以上便是“金融债权执行如何执行”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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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的债务融资方式有哪些,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企业的融资方式企业融资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使企业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当资金短缺时,以最小的代价筹措到适当期限,适当额度的资金;当资金盈余时,以最低的风险、适当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从而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企业的融资方式按大类来分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二、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的区别债权融资也有叫债券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券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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