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医疗执行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强制医疗执行机关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精神病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二、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下列,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一)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机构执行;
(三)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依法收治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四)其他应当检察的内容。
第八条 交付执行检察的方法:
(一)赴现场进行实地检察;
(二)审查强制医疗决定书、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强制医疗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三)与有关人员谈话;
(四)其他方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机构在交付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人民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五日以内未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的;
(二)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机构执行的;
(三)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手续不完备的;
(四)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拒绝收治的;
(五)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未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
(六)其他违法情形。
强制医疗执行机构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文书收治被强制医疗人的,在收治了被强制医疗人以后,强制医疗机构会定期对当事人进行诊断评估,如果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强制医疗机构应该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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