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包括什么?
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存续期间,也称不变期间,其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
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
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
(1)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
(2)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7)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8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9)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0个月期限。
(10)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无论是合同的撤销还是合同的解除,都是我国的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常常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问题,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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