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补交的手续是怎样的?
不同人员缴纳社保的手续具体如下:
(一)单位补缴
用人单位通过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提交补缴当月或往月社会保险费申请。
其中:
补缴当月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生成缴费台账并发往地税部门扣缴;
补缴往月的,用人单位需持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发往地税部门扣缴。
注:补缴基数以企业申报为准。补缴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
1、灵活就业人员须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基金征缴部门(市内五区为各区办事处)经办窗口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持经办窗口打印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银行业务结算单(补缴)》(或《社会保障卡承载社会保险业务结算单(补缴)》),到委托代扣银行开立缴费账户通过银行代扣缴费,也可采用POS机刷卡形式在经办机构缴费。
二、单位补缴社保需要缴纳滞纳金吗?
1、单位补缴社保需要缴纳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职员上班三十日内,单位就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1)《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在社保断缴之后都是可以补缴的,若是单位办理补缴手续,且单位是因为之前错过了社保的缴纳时间等原因需要补缴,那么在补缴的时候,通常还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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